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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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保护群众和社会有关部门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十分不利,而且严重干扰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决不能任其蔓延、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查验、核查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在查验和核查时,要特别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如有可疑,要按有关规定将疑点查清,切不可疏忽大意。
二、各地公安机关刑侦、治安、户口与居民身份证管理、预审等有关部门要协同作战,注意发现和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分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不可推诿、拖延,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要坚决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转让、出借或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他人冒领居民身份证提供方便的,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参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