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办水文函[2012]34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水文事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施行5年来,全国水文系统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在水文政策法规建设、水文事业发展方式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了解《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条例》实施的效果,总结分析成功和不足,全面有效实施《条例》,推进水文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调查。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调查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文局组织实施。
二、调查工作以实地调研和调查问卷相结合,实地调研将以专项调查和结合汛前检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时间:2012年5-6月。
三、调查问卷由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部门水政处(局)与流域机构、省级水文局撰写,于2012年6月底完成,提交水利部水文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请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全面梳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各项工作,按照《水文条例》施行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的要求填写调查问卷。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联系人:张淑娜
联系电话:010-63202618
电子邮箱:swzwc@mwr.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水文条例》施行情况调查问卷
一、请对《条例》颁布实施近5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具体的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配套法规的制定情况。
二、请对《条例》整体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健全完善《条例》的总体框架性意见和建议。
三、《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1. 第三条规定了水文事业的地位,请列举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并对如何促使这项制度的落实提出建议。
2. 第四条规定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请总结双重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已经进行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地区要总结经验,分析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没有推进该项工作的需要说明原因。
3. 第八、九、十条就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作出规定,请总结该项工作的实际落实情况,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需说明原因。
4. 第十二条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请总结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重要水文站以及一般水文站的设立和调整程序,请结合水利部规章《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总结执行情况,列举《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设立或调整一般水文站名单,并提出保证该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的建议。
6. 第十五条规定专用水文站的设立与调整程序,请总结《条例》实施以来专用水文站设立与调整情况,列举批准设立、撤销、调整的专用水文站名单。
7. 第二十条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作出规定,请总结该规定的落实情况。
8. 第二十四条就《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作出规定,请总结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9.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制度,请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资料汇交情况,是否建立了水文资料汇交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并对已经进行汇交的资料情况作出说明。
10.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制度,请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水文资料共享情况,并对已经实现水文监测资料共享的范围、内容做出统计和说明。
11.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制度,请总结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情况,说明是否已经建立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制度,分年度统计进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件数。
12. 第二十八条规定水文资料提供使用的三类管理制度,请分类总结实施情况。
13. 第二十九条规定保护水文监测设施,请总结该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无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受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措施的实例。
14. 第三十条规定了国家基本水文站的迁建程序,请总结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影响水文测验的工程名称,迁移水文站名称,落实经费金额,迁建工作实施等情况。
15. 第三十一条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作出规定,请说明是否已经划定保护区的范围,立桩定界情况,没有落实该项制度的省(自治区)请说明原因。
四、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统计处理违法案件的件数,并对典型个案做文字说明。
1.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水文活动的制止或者批准(依据《条例》第七条)
2. 处理水文测验设施被盗事件(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
3. 处理擅自向其他个人或者单位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事件(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
4. 处理无资质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5. 拆除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已建工程(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
6. 制止影响水文监测的活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请对《条例》规定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价,是否为实现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以及这些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是否有利于目标的实现等。在对具体措施进行检查时,如果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当分析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说明:在回答本问卷时,对于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本次调查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