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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6 生效日期: 2012-04-26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程,推动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列入年度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证书》。持“绿色通道”证书的项目单位,享有本制度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审核绿色通道,专门受理重点项目审核手续办理,并相应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优先加快办理。手续完备、材料符合要求,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规定最短时限内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及材料完整性、合法性、程序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水资源论证报告、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价等文件进行评估的,受委托中介机构要尽量缩短评估时间。

  第五条  对依法可以行政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国土部门要及时组织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争取国债及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考虑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新增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防、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指定产品生产厂家、设计和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或自主确定。

  第九条  严禁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征地拆迁、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商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

  市监察局行政效能举报电话:86137201

  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6137122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6688737、8668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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