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通[2012]13号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2012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74号)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4.9744公顷,其中耕地2.411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12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27、28组,卫星村5、6、27组,永昌村8、13、19组;黄桥街道黄桥村永兴6组;渭塘镇渭西村16、17组;元和街道御窑村1组、(韩村)1组、(张花)6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组0.6579公顷,其中耕地0.2362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7组0.8383公顷,其中耕地0.7551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8组1.1062公顷,其中耕地0.6293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5组0.3142公顷,其中耕地0.2258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6组0.7292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卫星村27组0.0487公顷;
(七)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8组耕地0.0287公顷;
(八)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3组1.3469公顷,其中耕地0.5363公顷;
(九)相城区北桥街道永昌村19组0.1157公顷;
(十)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永兴6组0.2407公顷;
(十一)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6组2.0470公顷;
(十二)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17组1.2166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1组3.9745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韩村)1组1.5442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御窑村(张花)6组0.765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耕 地 |
2.4114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其它农用地 |
1.8543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4984 |
18万元/公顷 |
/ |
工矿用地 |
10.7087 |
36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北桥街道湖林村2、27、28组,卫星村5、6、27组,永昌村8、13、19组;黄桥街道黄桥村永兴6组;渭塘镇渭西村16、17组;元和街道御窑村1组、(韩村)1组、(张花)6组 |
5月7日 至 5月21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渭塘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
5月7日 至 5月21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 66183278、65468768、65901130、65459438。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