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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2011年10月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中央对达赖集团斗争的基本方针,站在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高度,从关心关爱寺庙僧尼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西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和谐模范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藏党办发〔2011〕36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切实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积极性,维护正常宗教秩序,确保寺庙和谐稳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活动开展以来,全区各寺庙和广大僧尼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号召,热烈欢迎和拥护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全身心投入到创建活动之中,大力支持和配合以“六建”工作为核心的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寺庙法制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领会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自治区一系列惠寺惠僧政策,深入揭批达赖集团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手法上的欺骗性,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涌现出一大批持续和谐稳定的模范寺庙和爱国爱教、专心修行、遵规守法表现突出的先进僧尼。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在全社会和广大僧尼中营造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的良好氛围,弘扬反对分裂、维护和谐的浩然正气,根据创建评选规定,经过广泛认真评选和自下而上推荐,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强巴林寺等59座自治区和谐模范寺庙、洛桑群培等6773名自治区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给予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寺庙和僧尼要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坚持护国利民、遵规守法、反对分裂、维护团结,为构建和谐西藏、平安西藏作出更大的贡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号召,全区各寺庙和广大宗教界人士要继续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积极参与和推动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掀起争创和谐模范寺庙、争当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热潮。要大力弘扬藏传佛教爱国爱教、弃恶扬善、崇尚和谐、祈求和平的好传统,以宗喀巴等历代爱国高僧大德为榜样,以信为本、以戒为师、潜心修学、精进学识、增强修持、修身立德,积极挖掘和弘扬藏传佛教教规教义中有利于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积极因素,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积极推动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以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为契机,自觉贯彻党的宗教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坚决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支持和配合做好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构建平安和谐寺庙和西藏发展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宗教领域工作,切实加强对各寺庙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抓好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创建评选活动各项工作,进一步树立爱国守法、反对分裂、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贡献的良好导向。各寺庙管理委员会要从全区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扎实推进寺庙“六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六个一”活动,落实好“九有”工程,全面落实“两保一低”等惠寺惠僧政策,教育好、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广大寺庙僧尼,确保全区寺庙持续和谐稳定,为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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