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建管字[2012]10号
各区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等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23号)要求,现就建筑垃圾运输纳入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属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房建土石方开挖工程及有土石方外运的市政工程项目,投标单位须与取得市市政公用局颁发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垃圾运输证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方可参与施工投标(同时具有《垃圾运输证书》的投标单位除外)。
合作协议既可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与同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也可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与多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
二、有关招标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对产生垃圾外运的上述工程项目在申请招标时,要完善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产生垃圾的总量,明确将投标单位与取得《垃圾运输证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报名的必备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建筑垃圾运输合作单位时,应充分考虑其运输能力是否能满足工程项目的规模及工期需求;取得《垃圾运输证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相关信息可通过市市政公用局网站(网址:http://www.qdmu.gov.cn/)公告栏查询;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应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运输单位签订正式运输合同,报市市政公用局备案。合作协议及正式的运输合同须使用市市政公用局统一编制的标准示范文本。
四、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把关,重点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和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审查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纳入建筑施工招标中,审查施工投标单位是否与取得《垃圾运输证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五、运输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根据市市政公用局核准的处置计划,将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的综合利用企业或处置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