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13 生效日期: 2012-03-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14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八》)。根据《〈安排〉补充协议八》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进一步放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3.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二、放宽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等10个行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及时下发执行,确保从2012年4月1日起,《〈安排〉补充协议八》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的有关规定顺利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的健康发展。

  四、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