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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13 生效日期: 2012-03-13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企发[2012]4号
  我国悠久灿烂的农耕文化历史,加上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的巨大差异,创造了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些都是我国劳动人民凭借着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和他们的勤劳与智慧,创造出的农业文化典范,蕴含着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加快推进和现代技术应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一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破坏、被遗忘、被抛弃的危险。为加强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我部决定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是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不但对弘扬中华农业文化,增强国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以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丰富休闲农业的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和景观资源来开发利用,能够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带动遗产地农民就业增收,可以实现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

  

  (一)开展此项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农业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农业文化的挖掘和阐发是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农业农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此项工作是保护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农耕文化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是中华文化之根基,是劳动人民长久以来生产、生活实践的智慧结晶。深入发掘这其中的精萃和重要遗产并以动态保护的形式进行展示,能够向社会公众宣传农业文化的精髓及承载于其上的优秀哲学思想,进而带动全社会对民族文化的关注和认知,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三)开展此项工作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传统农业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生产经验、传统技术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对于现代农业发展可以提供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先进理念。加强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可以促进传承与创新的结合,增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四)开展此项工作是丰富休闲农业发展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我国许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既是重要的农业生产系统,又是重要的文化和景观资源。通过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在保护的基础上,将农业文化宣传展示与休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既能为休闲农业发展提供资源载体,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人力支持,又能有效带动遗产地农民的就业增收,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要以挖掘、保护、传承和利用为核心,以筛选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重点,不断发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和社会功能,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与休闲农业发展有机结合,探索开拓动态传承的途径、方法,努力实现文化、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逐步形成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动态保护机制,为繁荣农业农村文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作出积极的贡献。从2012年开始,每两年发掘和认定一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相关标准条件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在活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和濒危性方面有显著特征,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独特的农业产品,丰富的生物资源,完善的知识技术体系,较高的美学和文化价值,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体标准和条件见附件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程序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负责撰写申请报告并按照附件中《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遗产项目的审核和上报。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根据本地申报情况,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筛选审核,筛选过程要求有专家评审等相应程序。所有上报材料请统一行文一次性报至我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请各地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一式二份)报到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为便于进行跟踪查寻,请尽量使用中国邮政ems报送材料)。

  

  五、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确定和管理

  

  (一)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把关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示7天。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二)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唯一标识,标识样式见附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标识。

  

  (三)获得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既是该项遗产的申报主体,也是该遗产的保护、传承主体,要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和此遗产的相关说明),并严格按照本地已制订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划进行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使用被认定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报该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否则不得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六)农业部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已获认定的遗产,如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地政府和部门没有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取消其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去除相关标志,并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发掘和推荐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强化政策扶持。在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过程中,各级休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和探索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相关扶持政策,拓展工作思路,加强服务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促进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机制。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发掘和推荐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联系方式: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

  

  电话:010-59192797,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附件:

  

  1.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2.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模板

  

  3.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

  


  一、概念与特点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这些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等,对我国农业文化传承、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出以下6个特点:
一是活态性:这些系统历史悠久,至今仍然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是农民生计保障和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适应性:这些系统随着自然条件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系统稳定基础上因地、因时地进行结构与功能的调整,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智慧。

  三是复合性:这些系统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四是战略性:这些系统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解决贫困等重大问题以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五是多功能性:这些系统或兼具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六是濒危性: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造成这些系统的变化具有不可逆性,会产生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传统农业技术知识丧失以及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等方面的风险。

  二、基本标准

  (一)历史性

  1.历史起源:指系统所在地是有据可考的主要物种的原产地和相关技术的创造地,或者该系统的主要物种和相关技术在中国有过重大改进。

  2.历史长度:指该系统以及所包含的物种、知识、技术、景观等在中国使用的时间至少有100年历史。

  (二)系统性

  1.物质与产品:指该系统的直接产品及其对于当地居民的食物安全、生计安全、原料供给、人类福祉方面的保障能力。基本要求:具有独具特色和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

  2.生态系统服务:指该系统在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与适应、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等方面的价值。基本要求:至少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且作用明显。

  3.知识与技术体系:指在生物资源利用、种植、养殖、水土管理、景观保持、产品加工、病虫草害防治、规避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并对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基本要求:知识与技术系统较完善,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4.景观与美学:指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演进的生存智慧,具有美轮美奂的视觉冲击力的景观生态特征,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方面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一定的休闲农业发展潜力。

  5.精神与文化:指该系统拥有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精神、宗教信仰、哲学、生活和艺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多样性。

  (三)持续性

  1.自然适应:指该系统通过自身调节机制所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的恢复能力。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恢复能力。

  2.人文发展:指该系统通过其多功能特性表现出的在食物、就业、增收等方面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基本要求:能够保障区域内基本生计安全。

  (四)濒危性

  1)变化趋势:指该系统过去50年来的变化情况与未来趋势,包括物种丰富程度、传统技术使用程度、景观稳定性以及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基本要求:丰富程度处于下降趋势。

  2)胁迫因素:指影响该系统健康维持的主要因素(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市化、工业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多少和强度。基本要求:受到多种因素的负面影响。

  三、辅助标准

  (一)示范性

  1.参与情况:指系统内居民的认可与参与程度,需要有公示及反馈信息。基本要求:50%以上的居民支持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可进入性:指进入该系统的方便程度与交通条件。基本要求:进入困难较少。

  3.可推广性:指该系统及其技术与知识对于其他地区的推广应用价值。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二)保障性

  1.组织建设: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基本要求: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2.制度建设: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制定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完成情况,要求包括明确的政策措施、监督和奖惩手段等。基本要求:基本完成《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3.规划编制: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编制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要求包括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变化、现状与价值的系统分析,提出明确的保护目标、相应的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基本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
一是活态性:这些系统历史悠久,至今仍然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是农民生计保障和乡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是适应性:这些系统随着自然条件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为了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系统稳定基础上因地、因时地进行结构与功能的调整,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智慧。

  三是复合性:这些系统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传统农业知识和技术,还包括那些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以及独特的农业生物资源与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四是战略性:这些系统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粮食安全,解决贫困等重大问题以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五是多功能性:这些系统或兼具食品保障、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科学研究等多种功能。

  六是濒危性:由于政策与技术原因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造成这些系统的变化具有不可逆性,会产生农业生物多样性减少、传统农业技术知识丧失以及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等方面的风险。

  二、基本标准

  (一)历史性

  1.历史起源:指系统所在地是有据可考的主要物种的原产地和相关技术的创造地,或者该系统的主要物种和相关技术在中国有过重大改进。

  2.历史长度:指该系统以及所包含的物种、知识、技术、景观等在中国使用的时间至少有100年历史。

  (二)系统性

  1.物质与产品:指该系统的直接产品及其对于当地居民的食物安全、生计安全、原料供给、人类福祉方面的保障能力。基本要求:具有独具特色和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

  2.生态系统服务:指该系统在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与适应、病虫草害控制、养分循环等方面的价值。基本要求:至少具备上述两项功能且作用明显。

  3.知识与技术体系:指在生物资源利用、种植、养殖、水土管理、景观保持、产品加工、病虫草害防治、规避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并对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基本要求:知识与技术系统较完善,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实践意义。

  4.景观与美学:指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演进的生存智慧,具有美轮美奂的视觉冲击力的景观生态特征,在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方面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有较高的美学价值和一定的休闲农业发展潜力。

  5.精神与文化:指该系统拥有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精神、宗教信仰、哲学、生活和艺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文化传承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价值。基本要求: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多样性。

  (三)持续性

  1.自然适应:指该系统通过自身调节机制所表现出的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影响的恢复能力。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恢复能力。

  2.人文发展:指该系统通过其多功能特性表现出的在食物、就业、增收等方面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的能力。基本要求:能够保障区域内基本生计安全。

  (四)濒危性

  1)变化趋势:指该系统过去50年来的变化情况与未来趋势,包括物种丰富程度、传统技术使用程度、景观稳定性以及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程度。基本要求:丰富程度处于下降趋势。

  2)胁迫因素:指影响该系统健康维持的主要因素(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市化、工业化、农业新技术、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多少和强度。基本要求:受到多种因素的负面影响。

  三、辅助标准

  (一)示范性

  1.参与情况:指系统内居民的认可与参与程度,需要有公示及反馈信息。基本要求:50%以上的居民支持作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

  2.可进入性:指进入该系统的方便程度与交通条件。基本要求:进入困难较少。

  3.可推广性:指该系统及其技术与知识对于其他地区的推广应用价值。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二)保障性

  1.组织建设: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基本要求: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2.制度建设: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制定的《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完成情况,要求包括明确的政策措施、监督和奖惩手段等。基本要求:基本完成《保护与发展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3.规划编制:指针对农业文化遗产所编制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完成情况,要求包括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变化、现状与价值的系统分析,提出明确的保护目标、相应的行动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基本要求:编制完成并通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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