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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2 生效日期: 1992-05-2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2〕外经贸财制字第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92>财工字第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会计科目第401号“专用基金”下增设“7、职工教育经费”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外贸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支出和结存情况;在会计科目第671号“商品流通费”的“16、职工教育经费”子目中设“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情况。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支付的技术培训费,仍按原规定进行核算。 
  二、外贸企业按规定基数和比例从成本中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商品流通费--职工教育经费”专户,贷记“专用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借记“专项存款”,贷记“银行存款”;外贸企业用职工教育经费支付规定用途时,借记“专用基金--职工教育经费”,贷记“专项存款”。 
  有关会计报表的调整问题另行通知。 
  其他企业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附件: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 
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92)财工字第1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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