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2]2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业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工作是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应急救助的基础手段。近年来,各级渔业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渔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在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渔政执法效率、规范渔船安全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渔业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运行维护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短波、超短波岸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顺畅、可靠运行。要建立健全安全通信网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岸台、基站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及时维修、维护和更新故障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坚持实行岸台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积极开展值班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能。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通信网运行模式,提高通信服务效能。我部将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适时开展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联网工作。
二、加强渔船渔政船船位监测
要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和渔政船船位监测工作,为渔政执法监管、安全生产救助和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要完善船位监测的软硬件条件建设,配备专门业务人员,尽快实现船位监测工作常态化。各地要按照《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办渔〔2012〕4号),督促远洋渔船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设备,落实船位监测和报告制度。要强化监测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朝韩敏感海域、钓鱼岛海域等重点海域以及重点渔港渔船船位监测工作。南海区渔政局要进一步组织做好南沙作业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船位监测工作。要加强渔政船通信设备配备,提高渔政船海上监管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渔政船船位监测制度。我部将对参加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的渔政船,全面落实船位监测制度。
三、规范渔业电台管理和执照发放
要按照农业部第1591号公告要求,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发放和年审工作。要从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高度,积极与本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渔业电台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渔业通信设备登记制度,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渔业通信设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渔业电台频率占用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同时,主动向相关财政、收费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频率占用费返还等资金的更大支持,为加强渔业电台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使用渔政巡航加密电台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渔政巡航加密电台管理办法》(国渔政信〔2011〕19号),落实保密责任,规范加密电台使用和管理,确保渔政巡航通信安全。
四、加快渔船渔政船安全通信设备配备
要根据渔船安全生产、渔政船执法监管和应急救助等方面需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加强短波和超短波电台、北斗卫星终端等安全通信设备配备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有关要求,加快为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设备,完善ais信息系统,为渔船避碰保安全提供有力保障。我部将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推进渔船ais终端设备配备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五、加强渔业通信设备管理
要高度重视渔船、渔政船及渔业岸台通信设备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渔业通信设备状态良好,合法、正常使用,为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助和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提供有力的通信保障。要加强渔船通信设备管理,结合本地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及时组织和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设备维修维护等售后服务,解决广大渔民的后顾之忧。认真调查研究渔船通信设备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探索并及时制定相关技术和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当前要重点解决随意更改渔船通信设备标识信息代码、选择性关闭通信设备功能和设备开机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确保通信设备标识信息代码唯一性、功能完整性,提高设备开机率。要加强对渔民和渔政船船员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技术培训,增强渔民安全通信设备操作技能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制定和完善渔政船通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提高通信设施设备完好率,大中型渔政船要配备专职通信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切实做好渔政巡航通信保障。
六、推进渔用对讲机数字化开发
可采用政策和标准规范等扶持措施,组织开展渔业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的数字化研发工作,提高频率资源利用效率和通信设备使用效果。鼓励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开发数字化渔用通信设备。根据渔业行业需求状况,加快开发渔业传统频段(27.5-39.5mhz)数字对讲机。广东省和广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新频段(230 mhz)渔用数字对讲机的推广应用工作,为扩大应用范围积累经验。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促进渔用对讲机等通信设备的数字化开发。
七、加快渔业通信与无线电标准化建设
要积极组织无线电、信息、标准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加强渔业无线电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申报和承担我部农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制定渔业通信设备的企业标准。要以渔业通信设施设备标准、信息化平台标准为基础,以数据格式标准、信息接口标准和数据传输协议标准为重点,尽快建立和完善渔业通信与无线电标准体系。加强渔业通信与无线电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基础研究。要组织渔业通信与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渔政管理机构,做好渔业通信与无线电标准宣贯实施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加快推进各类通信设施设备、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八、加强渔业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广东省和海南省已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修订颁布了本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了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无线电工作的管理职责,各省渔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当前时机,借鉴广东和海南的经验和做法,在本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中,充分反映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明确渔业部门的管理职能,为做好渔业行业无线电工作奠定法制基础。同时,各省要充分考虑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政执法等工作的迫切需要,抓紧制修订一批渔业安全通信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推进渔业无线电管理法制化进程。
九、加强渔业通信与无线电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通信与无线电管理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要在机构设置、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和提高渔政执法效能等方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