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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赣府发【2011】3号)、《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赣财企【2011】102号)等文件,请各预算单位按照赣财企【2011】102号文所附申报表(见附件)组织监管企业进行2010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的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范围。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所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均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一级企业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代)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已取得工商注册手续的事业单位;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投资所兴办的企业等。
三、申报时间。请各预算单位于2012年2月17日前将申报表报送我厅归口业务处,各归口业务处要督促归口单位及时上报,做到不瞒报、漏报,并于2012年2月22日前汇总后送厅企业处统一汇总。
四、申报要求。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确保所监管的范围内企业全部纳入申报范围。申报期结束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预算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对瞒报、漏报企业的预算单位,省财政将不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项目资金申请,瞒报、漏报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各预算单位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肖建中,电话0791-87287585,邮箱jxcztqyc@126.com。
附件: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合表.xls
//www.jxf.gov.cn/ckeditor/resauce/201201/20120119112132215.xls
江西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