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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05 生效日期: 2012-01-0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1〕164号)作如下责任分工。

  

  一、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安监局、综治委、文明办等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自治区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公安厅配合,2012年1月底前完成。)

  

  (四)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建立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五)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推广灵武市、红寺堡区做法,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每个村、组、社区设立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司法助理员、农机安全管理员兼职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村、组、社区配齐2名以上专职交通协管员,协助公安交管和农机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阻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公安、司法、农机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六)组织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2012年1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管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

  

  (七)监督驾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培训,不得减少培训项目或缩短培训时间,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对挂靠经营、不按规定进行培训的驾校和教练员进行清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八)建立驾校考试质量考核排名制度,每季度对辖区考核排名末位的驾校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驾校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车管所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预约考试。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驾校取消其培训资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九)每年对驾校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三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考核排名,对排名靠后的驾校采取减少报考名额、暂停考试等惩罚性措施。(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每个驾校都必须开展“五个一”活动: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常识课、每位学员看一次文明交通宣传片、参与一次交通劝导服务、每位新驾驶人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完善驾驶人考试管理办法,增加场地考试项目,明确实际道路考试距离,增加夜间考试和重点车型长距离考试比例,提高考试难度,确保考试质量。(自治区公安厅负责,2012年4月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对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一律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并要求运输企业每年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5天的安全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加强拖拉机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严把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关,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无牌无证发生率控制到20%以下。(农机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十四)完善客运企业、驾驶人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挂牌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制度。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安监、保监等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挂钩。(保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旅游客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管理。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2012年3月底前完成。)

  

  (十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不得受理该车实际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八)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管理和资金投入,解决学生乘车问题,并配套解决校车驾驶人及车辆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配置率在2012年达到40%,2013年达到70%,2014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各市、县(区)政府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十九)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源头管理,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向公安部门备案制度;落实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验;严格校车驾驶人聘用,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年龄超过60周岁、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发生过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有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有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犯罪记录、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为所有校车配备教辅人员,安排、引导学生有序乘车,杜绝出校返校时发生超员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为全区500所学校配备护学员,做好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维护,严防发生校车超员现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驾驶以及无牌无证车、报废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使接送学生车辆违法率下降到10%以下,加强对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落实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备案制度,备案率达到100%。(公安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认真调查摸排寄宿制学校周末放学返校情况,提出运力需求,积极协调客运企业,支持客运企业在周末增加运力,解决寄宿制学生回家返校乘车难问题。(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交车和出租车管理。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加强驾驶人职业道德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格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安全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三)落实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抓好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建档率达到100%,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要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二十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制订全区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置规划。(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系统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凡未联网的检测机构,公安部门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公安部门负责,质监部门配合,2012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凡为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验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检验资质。(质监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二十八)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营运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凡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辆、利用报废车辆机件拼装机动车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报废回收企业、汽车修理改装企业的经营资质。(商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部门配合。)
  (二十九)整顿客运市场秩序,严厉整治非法营运的“摩的”、“面的”、“黑出租”,净化客运市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三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各地政府牵头,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一)建设交警中、大队营房。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分五年逐步解决交警中、大队营房建设。已开通的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分三年建设完成,新建高速公路交警业务技术用房与其他附属设施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落实。)

  

  (三十二)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常住人口、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人总量,制订全区交警大队、中队警力配置规划,及时调剂补充新建高速公路所需警力,切实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合理布建交警中队,并落实机构、人员、营房、经费和装备配备。(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四)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将交通协管员工资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按照民警与协管员1:3的比例为各地配备交通协管员。(公安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三十五)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等重点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2012年设置率达到50%,2013年达到10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监、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六)建立对新建、改建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以及道路竣工验收等阶段全面落实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公安、安监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十七)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八)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制度。(安监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三十九)将“公路安保工程”向农村道路延伸,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四十)加强三轮汽车、摩托车管理。按照“先纳入管理,后逐步规范”的原则,出台鼓励农民群众入户办证的政策规定,解决农村地区三轮汽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2012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到60%,驾驶人持证率达到70%,2013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到90%以上,驾驶人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公安部门负责。)

  

  (四十一)制订农村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按照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运力,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问题,2013年行政村公共交通覆盖率达100%。(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四、科学管理,推进道路交通管理科学化建设

  

  (四十二)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119、96958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国省道干线公路、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市、县(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卫生、保监等部门配合,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要建立“绿色通道”。(卫生部门负责,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四)管好用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确保事故伤员得到及时救治。(公安部门负责,财政、保监部门配合。)

  

  (四十五)建立恶劣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降雪、雾、道路结冰等天气预报、警报、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负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2012年1月底前完成。)

  

  (四十六)及时收集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发布交通安全预警,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四十七)制订全区智能交通管理规划建设方案,2013年底前,在省际、市际交界处全面建成具有治安卡口、查缉布控、重大活动外围管控、交通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公路检查站。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高速公路实现全程监控,国省道、县乡道路重点路段电子监控设备逐步增加,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

  

  (四十八)公路客运(含农村地区客运汽车)、旅游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率达到100%,重型货车、出租车等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安装率达到80%。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充分发挥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监管作用,及时提醒车辆按规定速度行驶,对监管平台发现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内部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使用、监管的车辆和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财政、公安部门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四十九)制订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提高城市交通公交分担率。五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公交分担率、覆盖率、准点率逐年提高。(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财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五十)加快邻近主干道的住宅集中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周边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建设,银川市每年建设过街设施10个。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充分利用背街小巷等道路资源,施划停车泊位,每年全区建设增加50000个停车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配合。)

  

  (五十一)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培养和引进交通组织和交通管理专门人才,建立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家库(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

  

  五、完善法制体系,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行政问责

  

  (五十二)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条款缺失等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制订我区停车场建设管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有车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驾驶人交通安全强制教育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公安厅配合,2012年底前完成。)

  

  (五十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每年组织制订本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安排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经费,确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区)30%以上社区、村镇、企业、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警务室,宣传覆盖率达到100%。(各市、县(区)政府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五十四)各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立固定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有条件的每天在黄金时段刊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公益广告。区、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2条。(各地宣传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五十五)行政村、社区、中小学校、驾校、检测站、客运站、客运企业、物流场站、乡镇街道等重点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设置率90%以上;每个乡镇每年在道路沿线建筑物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不少于200条。(各地宣传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五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安监、公安部门配合。)
  (五十七)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到市政府做检查,同时市政府要到自治区政府做检查,并在全区通报批评(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安监、公安部门配合。)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苏德良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

  

  赵小平 自治区副主席

  

  刘小河 自治区主席助理

  

  成 员:李建功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张克洪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灵巧 自治区纪委常委

  

  姚占河 自治区编办主任

  

  王正升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王永耀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曹志斌 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郭 虎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

  

  沈左权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张苏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陈 刚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郑建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马占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凌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马 明 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

  

  张 秀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叶 旭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武晓平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胡鑫德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

  

  马名骐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杜学章 自治区地税局总经济

  

  郭永生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党志成 自治区气象局副局长

  

  朱泽潘 自治区保监局副局长

  

  利爱国 自治区综治委专职副主任

  

  贾捷频 自治区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丁 明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张 军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儒贵 银川市市长

  

  张作理 石嘴山市市长

  

  吴玉才 吴忠市市长

  

  白尚成 固原市市长

  

  徐力群 中卫市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公安厅副厅长王正升任办公室主任,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王小平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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