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付强等28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付强等28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付强等28名一级注册建筑师
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7人)
付强 许娜 李洁 何川 耿艳丽 熊明倩 官曾霞
河北省(6人)
胡秀梅 张佳 王小文 申锦姬 杨伟斌 孟海港
山西省(2人)
韩春梅 乔俊贤
辽宁省(4人)
刘小凯 宋丹峰 辉澈 王宝卓
河南省(1人)
王一军
湖北省(2人)
张煜 杜钧
广西壮族自治区(3人)
曹剑 李明刚 叶果
陕西省(1人)
宋赟
深圳市(2人)
袁方方 龚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