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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1-12-29
发布部门: 保定市政府
发布文号: [2011]保市府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部分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享受政策的建筑面积须按商品住房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

  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项目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本价格,市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对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一)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中村改造项目要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后,抄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土地委员会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联审办等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配建方案”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会不予审议。

  (六)市联审办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定制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

  (八)由市联审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联审办不予通过联合验收。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十)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保定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条  配建的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性租赁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市住建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2、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附件1

   保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编号:

  甲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开发单位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文件精神,根据《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保市府〔2011〕213号)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甲乙双方就在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 ,为普通商品住房,〔现定名〕〔暂定名〕  。该地块土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至 年,共 年。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栋住宅楼,其中高层栋,多层栋。

  第二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1、本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的%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位于小区 号楼,共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为 至 平方米,一室一厅套,二室一厅  套(附廉租住房具体房号明细详表)。

  2、本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的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小区  号楼,共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为 至 平方米,一室一厅套,二室一厅  套(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房号明细表)。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建设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2、室内装修标准及事项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冀建质〔2011〕348)执行。

  第四条  交房日期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交付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第五条  房屋交接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不能够全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的条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审批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持本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通知单》和本项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参与预售。

  第七条  产权登记

  1、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本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直接登记在甲方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房产。

  2、乙方负责将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物业管理

  1、该房屋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选聘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不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户有歧视性行为。

  2、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 基本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针对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高层和小高层电梯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0元(物价部门未有明确规定);一层不得收取电梯费。物业服务标准:至少达到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三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乙方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将此作为招标条件。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乙方应在 年月日前开工。

  2、乙方将该项目每月工程进度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甲方。

  3、乙方应在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前将拟选择的装修材料以书面及实物形式报甲方审查备案。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乙方应在交房前向甲方提交经审图机构签章的竣工总平面图、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体建筑施工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房屋总房价款(市场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将该项目中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销售,甲方将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开发资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房屋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乙方按违法所得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应按出现质量问题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向甲方一次性补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乙方凭“缴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凭证”方可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4、乙方如擅自改变装修备案的材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拆除,按规定重新装修,并按相应房屋总房价款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7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各1份,由甲方负责送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项目名称  编号: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我单位承担的  保障性住房已具备入住条件,现向贵局提出移交申请,请予以审批。
附件: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开发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住房保障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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