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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储备工作特点,提出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

  

  一、储备粮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地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市级储备粮继续坚持“政策性储备,市场化运作,现代化管理”的原则,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市级储备粮粮权在市政府。市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储备粮政策制定及计划衔接等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及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二、储备粮承储企业选择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商务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筛选,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储备粮质量等级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3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具有实行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和年审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企业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

  

  三、储备粮收购和确认

  

  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通过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到外地组织采购、通过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招标采购等方式完成。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收获的新粮,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保管的水份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不得以陈充新、以次充好。

  

  每年储备粮收购(包括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由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所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实验收,下达市级储备粮任务完成确认通知。

  

  四、储备粮储存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

  

  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储粮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重视仓库等储粮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仓储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投入,不断优化储粮环境。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和质量负责。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如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五、储备粮轮换销售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库存品质良好,在轮换收购任务完成后,承储企业在保持一定库存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销售。库存比例界定:以区县和市属承储企业为单位,一般月份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50%。考虑到稻谷接新供应和轮换的实际需要,8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30%,9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20%,10月份稻谷库存量不低于稻谷储备规模的10%。在新粮上市收购期间,必须将上年度市级储备粮库存全部轮出。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报告审批制度,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轮换销售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商务局核准。

  

  为防范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承储企业应当在盈利年份从储备粮运作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储备粮轮换风险资金,用于以丰补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级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

  

  六、储备粮动用

  

  市商务部门要健全粮食安全预警预报制度,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保供实施预案,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提出动用的数量、品种和价格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部门组织实施。

  

  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及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承储企业结算。

  

  根据粮食形势和市场供应需求,市政府决定冻结部分市级储备粮库存时,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冻结期内因市场行情变化发生的价差盈亏由市财政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储备粮补贴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商务等部门确认的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以及相关规定拨付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自负盈亏。粮食库存销出后,空库存期间减半补贴。

  

  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发展与改革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准确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强化市级储备粮监管,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粮食预警、监管专项经费。

  

  八、储备粮监督检查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级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收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保管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和农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检查市级储备粮收购、轮换及执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承储企业对市商务、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商务等部门举报。市商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九、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有关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对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综合定额补贴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的;

  

  (四)接到举报不及时组织查处的。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备资格:

  

  (一)因保管不当,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库点或调整品种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弄虚作假,库存不实,套取储备粮补贴的;

  

  (五)储备粮销售货款不及时回笼或挪作他用,违反储备粮资金使用规定的;

  

  (六)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七)其他不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粮油调拨结算中心未按要求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不力,导致库存不实、信息失真等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应责任。

  

  十、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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