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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7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1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户月人均320元提高到360元,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提高到360元。

  

  四县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市定指导线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15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方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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