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政办秘[201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户月人均320元提高到360元,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同步提高到360元。
四县一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市定指导线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15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方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