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通[2011]36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1〕792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01.4827公顷,其中耕地16.186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木渎镇西跨塘村(原沈巷村6、11、12组,原马庄村1、4组),姑苏村(原金渔村3组,原七子村2、3、4、5、6组),灵岩村(原谢巷村6组),天平村(原新华村6、18组,原天平村9组),金山村1组,金山村(原南浜村4、6组);长桥街道新北村1、3组,村集体,新南村1、3、5、12组,村集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1、2、5、8组),村集体;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1、2、3、4、5、6、7组),村集体,红庄社区(原双桥村3组),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2组),村集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龙翔社区(原龙翔村7组),旺山村4组,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10组),国泰社区(原六丰村3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木渎镇西跨塘村(原沈巷村6组)5.4567公顷;
(二)木渎镇西跨塘村(原沈巷村11组)1.4901公顷;
(三)木渎镇西跨塘村(原沈巷村12组)2.1214公顷;
(四)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马庄村1组)7.0271公顷;
(五)木渎镇西跨塘村(原马庄村4组)2.4238公顷,其中耕地0.7498公顷;
(六)木渎镇姑苏村(原金渔村3组)3.4729公顷,其中耕地0.1753公顷;
(七)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2组)1.0816公顷;
(八)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3组)1.2115公顷;
(九)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4组)0.2213公顷;
(十)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5组)1.1449公顷;
(十一)木渎镇姑苏村(原七子村6组)1.3652公顷;
(十二)木渎镇灵岩村(原谢巷村6组)3.2571公顷,其中耕地0.1997公顷;
(十三)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6组)0.3944公顷,其中耕地0.3745公顷;
(十四)木渎镇天平村(原新华村18组))0.5756公顷,其中耕地0.5463公顷;
(十五)木渎镇天平村(原天平村9组)1.6848公顷;
(十六)木渎镇金山村1组0.6847公顷,其中耕地0.2295公顷;
(十七)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4组)0.616公顷;
(十八)木渎镇金山村(原南浜村6组)1.1709公顷,其中耕地0.0047公顷;
(十九)长桥街道新北村1组8.5448公顷,其中耕地0.0515公顷;
(二十)长桥街道新北村3组2.3948公顷;
(二十一)长桥街道新北村1.2209公顷;
(二十二)长桥街道新南村1组3.0417公顷,其中耕地1.7公顷;
(二十三)长桥街道新南村3组0.9627公顷;
(二十四)长桥街道新南村5组1.441公顷;
(二十五)长桥街道新南村12组1.9022公顷;
(二十六)长桥街道新南村1.4753公顷;
(二十七) 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1组)6.7852公顷,其中耕地2.3502公顷;
(二十八)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2组)3.801公顷,其中耕地1.2081公顷;
(二十九)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5组)0.0919公顷;
(三十)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8组)3.4104公顷;
(三十一)长桥街道蠡墅社区(原蠡墅村)0.943公顷;
(三十二)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1组)2.2338公顷,其中耕地1.5744公顷;
(三十三)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2组)1.2425公顷;
(三十四)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3组)1.6875公顷,其中耕地1.1741公顷;
(三十五)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4组)1.1325公顷,其中耕地0.1237公顷;
(三十六)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5组)3.7606公顷;
(三十七)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6组)0.9113公顷;
(三十八)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7组)0.8961公顷,其中耕地0.3751公顷;
(三十九)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原彭泾村)0.2828公顷;
(四十)城南街道红庄社区(原双桥村3组)1.9942公顷,其中耕地1.9586公顷;
(四十一)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2组)2.3982公顷,其中耕地1.5976公顷;
(四十二)越溪街道莫舍社区(原莫舍村)0.1171公顷;
(四十三)越溪街道溪上社区(原田上村2组)8.9405公顷;
(四十四)越溪街道龙翔社区(原龙翔村7组)1.1063公顷;
(四十五)越溪街道旺山村4组1.4829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
(四十六)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原姜家村10组)1.1733公顷,其中耕地1.086公顷;
(四十七)郭巷社区国泰社区(原六丰村3组)0.7082公顷,其中耕地0.705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耕 地 |
16.1867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园 地 |
8.0612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其他农用地 |
26.9630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46.2327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水域 |
4.0391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木渎镇西跨塘村、姑苏村、灵岩村、天平村、金山村;长桥街道新北村、新南村、蠡墅社区;城南街道南石湖社区、红庄社区,越溪街道莫舍社区、溪上社区、龙翔社区、旺山村;郭巷街道姜家社区、国泰社区 |
12月28日 至 1月12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开发区中心所,长桥所 |
12月28日 至 1月12日 |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木渎66562898、开发区66565151、长桥65630300。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