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逐步提高。自2012年1月起,我市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1120元,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提高至每人每月1410元。以上所需经费除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落实孤儿医疗救助经费
对政策范围内的孤儿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公安等部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按照“先救治,再收养”的救助原则,及时送至就近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及时联系,办理交接手续,所需体检、救治费用由儿童福利机构解决,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
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所需费用由市和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我市孤儿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