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大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力度,积极推进我市停车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停车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停车场所。
(二)优惠政策适用的类型包括新建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库)。单纯的平面停车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优惠政策的试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市内五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郑州新区和郑州高新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享受优惠政策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实施细则颁布之后;
2.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含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规模在30个(含30个)泊位以上;
3.各项规划建设及经营手续齐全,纳入正规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
二、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一)郑政〔2011〕19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52号)仍有效执行,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核定奖补政策
1.奖补区域的划分
(1)市内五区划分三个区域,brt(快速公交系统)环线以内为一类区域,brt环线至三环为二类区域,三环以外为三类区域。
(2)郑州新区和郑州高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资金补助
(1)各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区域不同分别给予停车场建设总成本的30%、20%、10%的奖补(混合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只核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成本)。
(2)2012年5月1日之前新建公共停车场,在区域奖补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奖励。
3.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资金补助凡在市内五区范围内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
(1)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以上的,每建成一个标准泊位补助9000元。
(2)地上停车场,规模在30个以上的,塔库式机械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5000元、4000元、3000元;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市交警支队和停车场管理中心采取“分别审定,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二)报请享受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内容
1.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
2.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类型;
3.资金补助标准和数量;
4.取消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
5.各类审批建设手续;
6.其他事项。
(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在报建、竣工验收、运营三个阶段分别申报审核兑现。手续报批阶段兑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减免,工程竣工验收后兑现资金补助,停车场正式运营兑现优化环境的措施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其他优惠事项依据运行状况按郑政〔2011〕19号文件分别兑现。
四、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减免,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建委、城管局、规划局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共同认定,市财政局收费中心依据认定结论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区域不同和时间区分,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共同认定,由市财政依据本细则执行。
(三)社会投资建设独立运营的停车场资金补助,依据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文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由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研究决定。
(六)政府回购政策由投资方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优惠政策按郑政〔2011〕19号、郑政〔2011〕52号文件执行。
五、补助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政府将停车场建设资金和奖补资金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奖补。
六、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结构和用途,缩短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发现违规者,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严处,并收回一切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