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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商业促销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4 生效日期: 2011-12-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分(县)局,各有关企业:

  

  最近,部分商家促销活动暴露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市场消费环境,现就加强商业促销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促销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促销安全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力量。切实加强促销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杜绝事故。切实加强促销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商业促销活动管理办法》(沪商商贸[2010]406号)的相关规定.要按照上海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第9部分 零售商业》(db31/329.9-2008)的要求,配置技防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合理安排商场促销活动

  

  提倡商业企业均衡组织促销活动,形成适应商场空间和设施条件的规模客流,营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严格控制限时限量、折扣力度大、集中统一的促销活动,避免短时间内人流高度集聚。

  

  三、制定促销安全工作方案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业企业举办限时限量、折扣力度大、集中统一的促销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配备与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技防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完善促销安全工作方案报备

  

  促销安全工作方案应于活动举办的15个工作日前,由举办单位报送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商务部门听取意见。区县商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举办单位在活动举办的12个工作日前,将书面申请、活动方案及所在地商务部门意见等材料一并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征得同意后,方可举办促销活动。

  

  五、加强促销安全协调检查

  

  区县商务和公安部门对举办单位报备的促销安全工作方案要认真及时审核。在促销活动举办前以及举办过程中,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当地商务部门,对促销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举办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六、及时报告活动异常情况

  

  大型促销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有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活动。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活动方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并立即报告公安和商务部门。

  

  七、严厉追究失职行为

  

  商业企业举办商业促销活动应该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的,由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属商业集团要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本区域、本单位大型商业企业,督促商业企业切实履行《通知》相关要求,营造良好消费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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