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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衡水市等20个市县(市)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3 生效日期: 2011-12-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函[2011]55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衡水市及晋州市、定州市、高碑店市、泊头市为河北省园林城市,正定县、宽城满族自治县、赤城县、涿鹿县、滦南县、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宁晋县、巨鹿县、南和县、永年县、大名县、馆陶县、鸡泽县、广平县为河北省园林县城。

  上述设区市、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整体功能,提高承载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推动城镇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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