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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纳税税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认定程序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等。

  1.企业申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布置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从郑州市政务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定。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总部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二、激励措施

  (一)市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对重点总部企业落户、办公用房、经营贡献等进行奖补。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财政收入范围,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分级负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鼓励符合郑州产业政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五)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我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郑州市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市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由市财政局牵头,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六)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订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协调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对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总部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由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国资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七)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满足经评价确定的总部经济用地需求。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符合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八)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管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教育部门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就近提供2名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全职员工子女入学;人社、外事、公安等部门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申报、设立、建设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补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

  四、制度保障

  (一)设立总部企业首席服务官。市人民政府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户企业明确一个由财政、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各一名业务主管领导组成的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首席服务官名单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配合。

  (三)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五)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郑州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六)实行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考评体系

  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纳税金额、员工数量、资源消耗量等指标,建立对总部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招商引资、政府奖补的重要依据。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评价工作,年终评选出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培育。由市统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对金融业的扶持政策,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郑政201156号)规定。

  (二)本办法扶持对象原则上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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