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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10 生效日期: 2011-1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综[2011]2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真实反映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科学有效监测我省市(地)、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全省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此项调查工作,对于科学有效监测各地“十二五”规划实施进度,正确判断和评价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实际生活状况,适时调整战略部署,缩小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以及我省与发达省份的差别,提高我省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确保全省“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和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质量地做好调查工作,为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统一组织,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一)明确调查组织形式。全省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统一组织,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有国家调查队的市县由国家调查队负责,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市县在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指导下由当地统计局负责,统一按照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

  

  (二)科学制定调查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在充分考虑调查网点对市(地)、县(市)代表性的基础上,本着“压缩、节俭、实用、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查样本分布,科学研究制定我省城乡居民住户调查实施方案。

  

  (三)明晰调查内容和对象。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方案的规定,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调查对象是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网点中抽中的样本户,在调查员的指导下,以记账的方式将样本户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逐笔记录,定期逐级上报,汇总调查数据,并依据科学程序核定各地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结果。

  

  (四)确保调查数据质量。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城乡居民住户调查相关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做好调查网点扩充、样本抽选、试记账和正式调查等各环节工作。要加大培训力度,夯实基础工作。要以现场调查和现场指导为重点,确保源头数据质量。要做好对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调查对象说实话、报实数。要做好检查指导,确保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要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发布机制。

  

  (五)维护统计权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公布的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数据为法定数据,省级调查数据须经国家统计局核定确认,市(地)、县(市)分级数据由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共同核定确认。未经核定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承担调查工作的统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调查、直接调查、直接上报。对虚报、瞒报、迟报、伪造、篡改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调查工作。全省分市(地)、县(市)城乡居民住户调查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调查工作相应的组织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调查对象对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调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加强对各项数据的审核,做好调查数据的质量评估、分析和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以及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的情况,并配合做好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协调性和科学性的评估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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