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同政办发[201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氨氮和氮氧化物是“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的重要考核指标。国家规定“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必须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提供的有效数据核算,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不能提供有效数据核算的,污染减排不予核算。根据全省安装重点污染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工作促进会精神,12月30日前,各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成率、比对率、联网率、验收率、补助率均要达到100%。为了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确保污染减排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晋环函〔2011〕100号)和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污染源废水氨氮和废气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1〕166号)要求,各县区必须要求辖区内国控和省控企业尽快与省级入围指定我市的氨氮自动监控设施供货商签订合同,加快安装进度;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尽可能与原有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和运营相衔接,进行安装、调试、联网和数据比对。
二、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必须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系统建成率、比对率、联网率、验收率均应达到100%。
三、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关系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各县区政府必须切实提高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倒排时间、倒排进度,确保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并及时与省、市在线监控平台联网,进行数据比对,申请项目验收。
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氨氮、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末未完成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县(区)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