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人社函[2011]8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根据部里要求,将伊犁州、塔城地区、哈密地区、阿克苏地区等四个今年原列为自治区失业动态监测的地州,在2011年底统一纳入全国失业动态监测城市范围之内。
二、做好增加和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工作
为保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增加和调整企业样
本工作统一在2011年12月进行。监测地区要通过增加监测企业样本,改善样本结构,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在原有监测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城市的经济总量、行业结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因素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同时,对原有不符合监测要求的企业样本予以清除。
(一)关于新增监测企业
选择监测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三是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1.行业分布:应选择在本地区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要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的门类确定。
2.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3.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关于调整现有企业样本
1.剔除已关闭破产企业等无效监测样本。
2.剔除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
3.更换企业样本必须在部里统一安排下进行,监测地区不应自行剔除、更换、补充。
(三)关于监测企业数量
1.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60家。
2.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
3.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
监测地区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每月2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并认真做好数据分析,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部里将对监测软件进行调整完善,为地方准确上报自治区数据和开展数据分析提供支持。为保障数据安全,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部里将不再通过网络提供数据。
四、工作安排
监测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增调整企业样本汇总工作,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待审核后反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整。12月底前,监测地区应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监测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及时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测城市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联系。
联系人:杨丽红 葛江云
联系电话:0991-3689718 3689717(传真)
附件:1.《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略)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2011)(略)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