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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11]094号


  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 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试点工作只针对第一执业地点和申请的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皆为本市医疗机构的情况。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本市国际医学园区建设与发展,鼓励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位于浦东新区)和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位于闵行区)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点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申请人与拟聘用医疗机构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3、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四、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变更与注销

  

  (一)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重新办理。

  

  (二)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三)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监督管理

  

  (一)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医师其他注册机关。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形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医师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第一执业点对应的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执业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四)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多点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均有权依法给予医师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需书面告知该医师其他注册机关。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医师注册机关对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六、其他事项

  

  (一)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协作冠名的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按合同或协议接受本医疗机构指派到托管或协作管理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

  

  3、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医师在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执业活动的;

  

  4、医师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经注册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及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或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其中医师经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对口支援活动需取得第一执业点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自2011年12月15日起实施。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医师申请(注销)多点执业注册要求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上海市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网址:www.hs.sh.cn)。

  

  (三)承担市级及以上干部保健任务的医师多点执业,按照市干部保健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师外出行医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卫医政[2007]124号)自2011年12月15日起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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