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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是主管全县林业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职责划给县农业局。

  

  (三)加强全县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和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职责。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县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优化森林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明;强化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管理和服务,促进林农增收。

  

  (六)加强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林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县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进行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森林公安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打击犯罪,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在县公安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组织协调林业项目的管理;负责林业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负责林业统计工作;管理林业专项资金和机关财务;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县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指导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林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监察、督查、信访、安全、保密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与社会保险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行业人员业务培训、职称评定、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制科(行政审批科与其合署)。负责林业法制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规范性文件和林业重大决策事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参与或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参与拟订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山林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林木采伐、林地、林木种子种苗、野生动(植)物、林权证变更、林木运输、林木及其产品(种苗)检疫、竹木产品加工等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审核、办理、转办等服务工作。

  

  (三)绿化造林科。承担营造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重点防护林、防沙治沙、湿地植被恢复、林木种子、种苗、林木花卉、特色基地、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等工作;拟订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培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科技推广普及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林政科。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毛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疫源疾病监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监督全县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五)计划财务科。负责林业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组织协调林业规划、项目的管理;负责林业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林业专项资金和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

  

  四、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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