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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及总量平衡,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三)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整体控制,保障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强化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履行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职能;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制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采矿权转让申请;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指导和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有序运行。

  

  (九)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查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十)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结果;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开发与污染情况;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与其合署)。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卫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负责职工再教育培训和职工评聘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国土资源办公自动化建设。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和统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土地规划耕地保护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制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政策性规定;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四)地籍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工作,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组织全县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全县土地权属纠纷。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入股、抵押、交易登记、发证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承担土地评估价格的初审;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拟定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承担供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各类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制定实施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承担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制定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管理办法。

  

  (六)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环境科与其合署)。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与信息服务。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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