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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5 生效日期: 2011-11-25
发布部门: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景政办发[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县科学技术局是主管全县科技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科技进步工作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地方性科技法规及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组织编制本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指导全县科技发展重大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三)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申报并组织实施。

  

  (四)编制部门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

  

  (五)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和科技保密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县技术市场,负责县内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县科技信息和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七)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先活动,参与组织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推动全县科技进步。

  

  (八)负责全县科技创新工作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参与对全县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工作。组织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负责全县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涉外知识产权

  

  (十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编制《防震减灾预案》,负责地震台站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正常运转。承担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学技术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和重要文稿的起草,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电文处理、会议组织;负责文书档案、财务、车辆管理和信访、保密、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老干部管理、局机关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采编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承担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负责搞好震情预报管理、加强震情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地震观测和临震预报能力,按规定渠道及时报送信息。

  

  (二)计划综合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编制全县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体系服务;提出年度本县科研、火炬、星火等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高新企业,产品,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和合作交流,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负责县级科技“三项经费”,县科技发展基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承担有关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县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管理;牵头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成果)的认定;负责全县科技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下乡”服务,承担科技扶贫工作。组织制定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负责起草拟订有关科技政策和规划草案;负责组织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活动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抓好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和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组织申报省、市、县科技成果工作;负责抓好技术市场管理、技术保密、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评选科学青年、拔尖人才、先进集体以及引才引智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专利)、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承办县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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