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生效日期: 2011-11-24
发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筑府发[2011]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贵阳视察期间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十二五”期间贵阳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崛起的“发动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始终遵循“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总路径,把着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民心工程”,按照“一年大建设、二年大变样、三年大提升”的要求,通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使改造范围内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有明显改善。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四)坚持科学规划、成片改造。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面积450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为:

  

  (一)2011年启动改造面积1620万平方米;

  

  (二)2012年启动改造面积1560万平方米;

  

  (三)2013年启动改造面积1320万平方米。

  

  四、改造范围、改造主体及运作方式

  

  (一)改造范围

  

  以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成片改造为主。一市三县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贵阳市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改造主体

  

  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是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用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户区城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有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林场(农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本林场(农场)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运作方式

  

  1.棚户区改造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改造方式,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对有开发价值、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通过招商或招标等市场运作,并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且有资金配套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可行政划拨补充部分国有土地),通过集资合作(或政企共建)建保障性住房方式,组织实施改造。

  

  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2.城中村改造运作方式

  

  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棚户区城改办,具体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推进。

  

  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指定或派驻专管员,具体对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协调部署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审议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批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督促检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研究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其他的重大事项。

  

  2.市棚户区城改办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编制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法规制度;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依法受委托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核、报批;会同发改部门申报棚户区具体改造项目和申请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和调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召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集中联合审批会议;协调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3.各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职责

  

  组织编制本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和组织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管理区域内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村)民自建房屋事宜,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改造行为。

  

  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取代市、区各部门对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管理职能,市、区各部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优惠政策

  

  (一)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影响强制性规范,保证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4.0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三)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市、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安排市级财政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四)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以上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七)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对土地附加值低、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单独改造困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以上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七、组织实施工作流程

  

  (一)市管项目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后,由市棚户区城改办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同时立项并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

  

  2.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规划方案;

  

  3.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4.由区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安置;

  

  5.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6.工程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棚户区城改办按规定组织对安置小区进行验收。

  

  (二)区管项目

  

  1.根据签订的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对分解下达的改造项目以区政府为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实施意见》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2.筹集现有房源或新建房源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3.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4.工程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棚改办按规定组织对安置小区进行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快规划编审进度。市棚户区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区,确保列入2011年实施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控规的编审工作;列入2012年实施计划的项目,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控规编审工作。以后每年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都要提前一年完成控规的编审工作,以便招商引资工作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规划部门要配合市棚户区城改办按照项目的缓急程度,加快审批,同时根据编制规划项目的数量提出费用预算,所需资金由各区或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列入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要超前谋划,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市规划部门应依据批准的控规,依法及时调整为棚户区住宅建设用地性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直接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办理手续。

  

  (三)筹集改造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土地储备资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国土、住建、国资管理、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对改造融资给予大力支持,将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依照改造具体地块实际情况,采取向银行贷款、招商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2.市、区财政部门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改造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使用中央、省、市、区各级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3.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中央、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要及时足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补助资金给实施单位。
  4.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征收补偿安置。

  

  (四)建立申办事项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市棚户区城改办受领导小组委托,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建立专管、专办员办事制度,对改造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管员专门负责,市棚户区城改办专办员协助各职能部门的专管员进行办理。

  

  (五)各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各区要根据控违、拆违的总体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定辖区内涉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违、拆违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

  

  (六)保障征收安置过渡。一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首先建设安置房;二是将中心城区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过渡。

  

  (七)简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使用程序:

  

  1.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所在区提出土地出让金使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备材料后,市棚户区城改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

  

  2.城中村改造项目: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市棚户区城改办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即安排项目所在区所缴金额的50%作为使用资金;项目所在区提出剩余的50%使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备的材料后,市棚户区城改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

  

  (八)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法制局、市棚户区城改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拟定《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按程序报批。

  

  (九)各区要尽快成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十)市棚户区城改办要抓紧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接,尽快启动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

  

  (十一)由市棚户区城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程序。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考核。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对各区、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负责,市监察局、市棚户区城改办积极配合,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与协调,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反面典型,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发现挖掘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政策、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

  

  (三)加强宣传引导。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宣传工作进行系统策划,统一口径、统一步调,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大力宣传弘扬积极参与、支持配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先进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