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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2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

  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重新进行明确,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新模式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按幢或者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须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组成。

  四、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贷款银行应当在进账单中明确合同编号并出具贷款明细。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根据进账单中载明的合同编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五、各商业银行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

  监管账户中的拨付资金操作应当通过银行柜台进行,并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见附件),该划款凭证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六、各商业银行收到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同意撤销资金监管通知后,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日内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七、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者购房贷款为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换监管账户开户行。

  八、监管账户实际余额与监管网络系统显示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查找原因,纠正误差情况。

  九、已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办法》调整配套系统,经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重新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继续配合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已开立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在原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基础上,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新监管模式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有监管账户继续实施监管。

  十、已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预售资金监管新老模式转换过程中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2008年9月16日市国土房管局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格式文本)(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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