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以县(市、区)为单元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连云港、徐州、南京、镇江等低山丘陵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大中型水库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省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低山、丘陵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广电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保厅、林业局、水利厅、农委、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委、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及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开展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指导)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国资委等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安监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三)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的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进一步巩固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防治成果。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防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民政厅、气象局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十五)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七)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与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技术要求和规程。(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完善和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靠驻地地勘单位和有关院所的力量,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支持与指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省教育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生防灾演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