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精神,我厅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新“三定”规定,逐项清理、核对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内容,现将《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农业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1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1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13、《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14、《湖南省耕地保养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5.6.18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7.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11.8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7.2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1.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7.8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12.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3.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7.1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4-29 | ||
行政法规 |
12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79.2.10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9.8.1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10.5 | ||
15 |
种畜禽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4.7.1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1 | ||
17 |
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5.8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7.10.1 | ||
19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99.1.1 | ||
2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5.29 | ||
21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5.23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8.1 | ||
23 |
兽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 | ||
24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8.10.6 | ||
25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11.12 | ||
26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18 | ||
地方性法规 |
27 |
湖南省渔业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7.1 | |
28 |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4.27 | ||
29 |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6.6.6 | ||
30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7.6.1 | ||
3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0.3.31 | ||
32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2.3.1 | ||
33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3.2.1 | ||
34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3.1 | ||
35 |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6.9.30 | ||
36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11.5.27 | ||
部 门 规 章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实施细则 |
农业部 |
1987.10.20 | |
38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3.1.11 | ||
39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
1995.4.7 | ||
40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 |
1995.4.7 | ||
41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农业部 |
1995.8.18 | ||
42 |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5.9.28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农业部 |
1996.6.1 | ||
44 |
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6.11.27 | ||
45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农业部 |
1997.3.26 | ||
46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
农业部 |
1997.3.28 | ||
47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
农业部 |
1997.9.8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7.10.17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7.10.17 | ||
50 |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
农业部 |
1998.1.1 | ||
51 |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农业部 |
1998.1.5 |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
农业部 |
1998.3.2 | ||
53 |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
农业部 |
1998.3.3 | ||
5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8.11.5 | ||
55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 |
2010.11.26 | ||
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9.6.16 | ||
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品录 |
农业部 |
1999.6.16 | ||
58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农业部 |
1999.7.23 | ||
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部 |
1999.9.1 |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部 |
1999.9.1 | ||
61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9.12.9 | ||
62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9.12.9 |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 |
2000.6.13 | ||
64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6.23 | ||
65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8.17 | ||
66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0.8.17 | ||
6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68 |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69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70 |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71 |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2.26 | ||
72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
农业部 |
2001.2.26 | ||
73 |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1.12.10 | ||
74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3.20 | ||
75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3.20 | ||
76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4.29 | ||
77 |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
78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
79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
80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
农业部 |
2002.10.1 | ||
81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10.31 | ||
82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02.11.25 | ||
83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2.12.1 | ||
84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3.2.1 | ||
85 |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3.2.1 | ||
86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3.9.1 | ||
87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3.9.1 | ||
88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3.9.1 | ||
89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3.10.1 | ||
90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4.9.1 | ||
91 |
拖拉机登记规定 |
农业部 |
2004.10.1 | ||
92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农业部 |
2004.10.1 | ||
93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4.10.1 | ||
94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1.1 | ||
95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5.1 | ||
96 |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5.10 | ||
97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农业部 |
2005.5.20 | ||
98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
农业部 |
2005.11.1 | ||
99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5.11.1 | ||
100 |
草种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6.3.1 | ||
101 |
草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6.3.1 | ||
102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6.6.1 | ||
103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
农业部 |
2006.7.1 | ||
政府规章 |
104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2.3.7 | |
105 |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5.10.9 | ||
106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5.12.26 | ||
107 |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6.12.28 | ||
108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3.8.1 | ||
109 |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2005.8.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1、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水生植物天然种质资源审批(含草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3、主要农作物(含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考核(与林业厅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农药、兽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7、省立项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8、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9、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10、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1、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十六条
12、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批(限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以及非重要水产苗种的进出口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1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限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遗他传材料)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核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1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16、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17、在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8、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九条
(二)行政处罚(共182项)
1、在限制生产区内生产供人畜食用的农产品
2、经营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未建立、保存经营档案
3、在休药期内使用农药,或者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收获、捕捞、采集农产品
4、未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档案,或者生产档案记录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致使蔬菜不符合食用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7、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8、销售授权的农业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未经批准生产、加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2、在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标明标识
13、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或者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未重新标识
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或者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未载明和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5、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6、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7、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8、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9、未经检验登记生产、销售复混肥、配方肥、微量元素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土壤调理剂进入农业推广领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向耕地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1、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2、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2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24、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
2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26、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27、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2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2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30、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31、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水生植物种质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3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33、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34、捕捉或出售青蛙等有益生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5、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
36、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7、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证书、标志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8、破坏或者侵占农业环境保护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9、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40、伪造、倒卖、转让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41、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42、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农作物亲原种和水生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44、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5、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6、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8、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9、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0、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51、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2、侵权人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5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5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5﹑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56﹑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57﹑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58﹑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59﹑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警报、农业生物灾害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60﹑进行当地未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不依法采取隔离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1﹑引入﹑生产经营﹑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处罚种类: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62﹑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3﹑发布外来物种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4、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
65、销售、推广未依法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6、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
67、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禽系谱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8、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69、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0、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71、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
72、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将可育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73、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
74、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5、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76、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77、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78、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9、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及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0、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1、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2、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3、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4、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5、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86、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87、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8、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9、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90、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91、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92、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93、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94、非法开垦草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95、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采挖植物或破坏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96、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97、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98、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99、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未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0、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2、无生产许可证进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03、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0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6、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7、违反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8、使用停用、禁用、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禁用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禁药品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9、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110、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
111、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
112、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113、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14、经营未取得进口产品登记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未售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15、假冒、仿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登记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16、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7、未取得或者假冒、仿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8、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原料、生产过程、成品管理不符合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19、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0、三级、四级实验室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21、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12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
124、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12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26、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12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128、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
129、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0、未经批准运输或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1、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
13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3、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134、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
135、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36、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37、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
138、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139、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140、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141、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142、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143、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144、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145、在生鲜乳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工具、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47、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48、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49、生鲜乳收购站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5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机具、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2、无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照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
154、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收缴证书和牌照、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1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强制报废、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检或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7、拖拉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5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破坏和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处罚种类: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8条
159、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扣押证书、牌照,吊销操作证件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
160、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
161、驾驶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2、未按规定位置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3、使用农业机械作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安全罩、防火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4、未停机或未切断动力消除杂物、排除故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65、驾驶拖拉机牵引挂车超过一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6、驾驶使用未经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7、将农业机械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操作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8、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证照、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69、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改型农业机械自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70、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29条
171、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31条
172、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3、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收缴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
174、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6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6条
175、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整机,承揽维修已达报废条件农业机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9条
176、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合格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8条
177、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8、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5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25条
179、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其鉴定资格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
180、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181、通过鉴定的产品,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明令淘汰的;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处罚种类: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182、接受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收到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17项)
1、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2、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为了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销毁、灭活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销毁假劣农药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8、对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不恢复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9、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疫点、疫区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0、对临床试验供人消费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1﹑对擅自引入、生产经营的外来物种进行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
强制种类: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0条
13、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强制种类: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
14、经检验、检查发现并告知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强制种类: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
15、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
强制种类: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37条
16、农机监理机关根据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事故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强制种类:扣押事故机具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17、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事故责任人拒绝预付医疗费或者无法预付医疗费,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其事故机具
强制种类:扣押事故机具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行政裁决(共1项)
1、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的裁决
法律依据: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五)行政征收(共3项)
1、对品种权人被授予农作物品种权收取缴纳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2、对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
(六)行政确认(共48项)
1、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纯度种植鉴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八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试验及认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九
3、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5、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6、出具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7、对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产品成份认可及规格说明
法律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8、异地农药广告发布的备案
法律依据: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五条
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
10、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条
11、外省登记的肥料进入湖南销售的备案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3、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开垦数量、质量的确认(与土地行政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14、耕地地力分等定级的确认
法律依据:
《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5、对国家投资改造的中低产田和新开垦耕地工程竣工后验收
法律依据:
(1)《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
16、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
17、对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方案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
18、畜禽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9、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确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20、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公告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
21、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
2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2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24、动物源性生产企业备案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5﹑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6、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考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7、引入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规定要求,并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2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0、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核(与土地管理部门、矿藏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31、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3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33、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4、草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5、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6、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7、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考核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8、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备案、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
39、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40、本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确认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八条
41、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42、拖拉机注册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六条
43、拖拉机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九至十六条
44、拖拉机转移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45、拖拉机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46、拖拉机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47、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需要停驶或停使后恢复行驶的登记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48、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七)行政补偿(共3项)
1、对有关单位、个人配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遭受损失的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
2﹑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3﹑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28项)
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对省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土地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6、种子行政执法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九条
7、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的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8、对本省内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9、组织对进入农业环境中的污染物进行经常性监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10、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1、农副产品农药残留量检测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12、对本省内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13、过期农药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14、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第十五条
15、对生产经营的食用菌种的抽样检查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6、对蔬菜基地的地力质量监督检查及对蔬菜质量抽检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17、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
18、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9、对本省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0、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2、对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3、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24、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日常监测,定期对外来物种的状况及发展趋势作出评价
法律依据:《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5、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26、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27、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第三条
(九)其它行政行为(共41项)
1、农作物商品种子进出口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办法》第六条
2、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立项的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3、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育繁推一体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4、新农药申请田间试验的初审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
5、对在一定区域区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的审查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6、从外国引入或向国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的审核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7、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采集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8、对收购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初审
法律依据: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9、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农作物、水生植物)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10、对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初审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
1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申请的初审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
13、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的初审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审核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
15、种畜禽进出口的审核
法律依据: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九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1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五条
1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18、新兽药临床试验方案审查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19、对进行严重影响水产种质资源的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业的初审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八条
20、水产原、良种审定申请的初审
法律依据: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第四条
2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初审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22、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的初审
法律依据: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七条
23、对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申请的批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24、对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申请的批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七条
25、对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申请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6、对本省内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27、对申请取得生产家禽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28、收回、注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9、《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
30、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法律依据: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2、注销和公告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3、补发、换发拖拉机牌证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4、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的核发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35、拖拉机需异地检验的委托
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
36、注销并收回《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法律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7、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38、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39、国家以及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40、肥料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农业部第32号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4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的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条
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5、《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4.11.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6.7.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88.11.8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2.25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4.1 | |
行 政 法 规 |
6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1979.2.10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9.8.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1993.10.5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国务院 |
1994.12.1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国务院 |
2003.8.1 | |
地方性法规 |
11 |
湖南省渔业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88.7.1 |
部 门 规 章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农业部 |
1987.10.20 |
13 |
渔港费收规定 |
农业部 |
1993.10.7 | |
14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
农业部 |
1994.8.18 | |
15 |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1995.9.28 |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农业部 |
1996.6.1 | |
17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农业部 |
1997.3.26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1997.10.17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 |
农业部 |
1998.3.2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农业部 |
1999.9.1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农业部 |
2000.6.13 | |
22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农业部 |
2002.12.1 | |
政府规章 |
23 |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湖南省政府 |
1995.12.26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权限内渔船及其船用产品质量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41项)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4、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5、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6、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7、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8、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9、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流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未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从事渔业活动
12、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航行作业
13、未按照规定配齐合格的信号、消防、救生设备或者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
14、渔船超载
15、肇事渔船,逃离事故现场
16、职务船员无船员证书、持无效船员证书或者持不相应船员证书操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7、建造、改造的渔船检验不合格或者不申报检验擅自出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8、渔船从事营运性载客
19、在习惯航道设置固定网具、拦河捕捞网具或者从事养殖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1、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22、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3、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4、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吊销捕捞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26、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7、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或者渔业污染事故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2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30、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1、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运输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2、非法驯养繁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3、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及所获标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4、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5、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6、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37、 未经批准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38、经批准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39、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40、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41、拒绝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强制拆解报废渔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2、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3、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或者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船舶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4、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对进出渔港的船舶收费
法律依据:
(1)《渔港费收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五)行政确认(共6项)
1、渔业船舶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渔业船舶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3、在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4、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5、因教学科学研的目的,需要进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6、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并逐级分解下达,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2、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七条
3、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4、对渔业船舶检验实施实施现场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5、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对建立人工渔港的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进出口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5、在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
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5、《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
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9、《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1.1 |
行政法规 |
2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1 |
3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2005.11.16 | |
地方法规 |
4 |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9.28 |
5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3.11.1 | |
部门规章 |
6 |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10.1 |
7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
8 |
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7.1 | |
9 |
兽医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
农业部 |
2002.1.1 | |
政府规章 |
10 |
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 |
省政府 |
1986.1.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21项)
1、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2、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
处罚种类:责令整改、警告,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污染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处罚种类:责令无害化处理,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4、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5、有下列违法行为:1、兴办饲养场、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6、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货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以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7、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8、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和标志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9、有下列违法行为:1、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3、发布动物疫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10、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以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1、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12、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3、执业兽医有下列违法行为:1、违反操作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3、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14、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4、拒绝接受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15、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6、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砍草、剥芦叶、割藜蒿、捕散子鱼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销毁所得物品、没收违法工具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7、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放养未服抗血吸虫药的牛、猪、羊和其它家畜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8、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采取防灭钉螺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19、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血防警示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0、破坏防螺、灭螺、灭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21、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3项)
1、强制免疫: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
2、强制扑疫措施: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3、对饲养、经营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动物、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染疫动物及其排泄、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拒不改正的,代作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预防动物疫病和进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4项)
1、疫点、疫区内染疫动物痊愈或者被扑杀后检查确认合格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2、对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九条
3、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4、动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行政补偿(共2项)
1、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2、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2、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
3、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八)其它行政行为(共4项)
1、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
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重大动物疫病采集病料的批准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3、对批准养犬的登记、注射犬用疫苗、发放及收回、“家犬免疫牌”、“家犬免疫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4、宣布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植保植检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生效 |
部门规章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5.2.25生效 |
政府规章 |
3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6.6.4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包括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强制(共7项)
1、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在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6、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7、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三) 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发布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农业部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 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五)行政补偿(1项)
1、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2、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调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
(七)其它行政行为(3项)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三条
2、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二十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