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236号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市人社局:

  

  为做好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资产界定,由市国资委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的精神,对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确认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归属后,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注册、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对改制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资产处置,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研究明确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给予减免的具体规定。

  

  三、对改制、重组、关闭等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职工补偿,同意市人社局参照《关于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及购买企业股权暂行办法》(厦劳发〔2000〕36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办理相关补偿金审核手续。

  

  四、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的优惠政策及奖励,由市财政局制定明确补偿办法和申报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