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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通[2011]33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高新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493号)文件批准,同意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32.9666公顷,其中耕地10.69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2011年度第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1组;枫桥街道广东村3组,开山村1组,旺米村15组;横塘街道青春村3组;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1组,运河村3、12组;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6组,牌楼村道安15组,永安村9组;通安镇华山村11组,箭渎村9组,彭山村13组,前横泾村13组,西泾湾村4、14组,严山村2组,庄前村9组;镇湖街道市桥村4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1组0.5091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广东村3组3.5825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开山村1组0.6345公顷;

  (四)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旺米村15组1.0773公顷;

  (五)苏州高新区横塘街道青春村3组0.1868公顷;

  (六)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1组3.3588公顷;

  (七)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运河村3组2.0045公顷;

  (八)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运河村12组0.9518公顷;

  (九)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锦村金鸡6组0.2410公顷;

  (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道安15组0.6666公顷;

  (十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9组1.0001公顷,其中耕地0.5932公顷;

  (十二)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山村11组0.4273公顷,其中耕地0.2714公顷;

  (十三)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箭渎村9组2.7243公顷,其中耕地1.3159公顷;

  (十四)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彭山村13组0.2665公顷,其中耕地0.1037公顷;

  (十五)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前横泾村13组7.2071公顷,其中耕地3.1924公顷;

  (十六)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泾湾村4组1.5890公顷,其中耕地0.4496公顷;

  (十七)苏州高新区通安镇西泾湾村14组1.1576公顷,

  其中耕地1.0888公顷;

  (十八)苏州高新区通安镇严山村2组3.9069公顷,

  其中耕地3.4458公顷;

  (十九)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庄前村9组1.2757公顷,

  其中耕地0.2312公顷;

  (二十)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市桥村4组0.19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 地
10.6920
36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园 地
2.0406
36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2.0182
36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16.4854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7304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新村,枫桥街道广东村、开山村、旺米村,横塘街道青春村,浒墅关开发区兴贤村、运河村,浒墅关镇横锦村、牌楼村、永安村,通安镇华山村、箭渎村、彭山村、前横泾村、西泾湾村、严山村、庄前村,镇湖街道市桥村
11月25日

12月1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东渚支局、浒墅关支局、城区支局
11月25日

12月1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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