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2011]1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11〕113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下降19.5%。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对全市节能指标计划进行了分解,制定了《深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
三、“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执行《分解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计划完成节能指标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将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于2015年进行期末考核。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类别 |
地区 |
下降幅度(%) |
2010年基数 (吨标准煤/万元) |
2015年目标 (吨标准煤/万元) |
年均下降率(%) |
全市 |
19.5 |
0.513 |
0.413 |
4.25 | |
一类 |
宝安区 |
21 |
0.547 |
0.432 |
4.61 |
龙岗区 |
21 |
0.548 |
0.433 |
4.61 | |
二类 |
盐田区 |
20 |
0.539 |
0.431 |
4.36 |
南山区 |
20 |
0.571 |
0.457 |
4.36 | |
光明新区 |
19.5 |
0.430 |
0.346 |
4.25 | |
坪山新区 |
19.5 |
0.454 |
0.365 |
4.25 | |
三类 |
福田区 |
16 |
0.436 |
0.366 |
3.43 |
罗湖区 |
15 |
0.410 |
0.349 |
3.20 |
注: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数据为2005年价。
2.全市基数及目标为2010年省单位gdp能耗公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