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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复合食品添加剂”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浙卫函[2011]50号

  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同一性给予证明的请示》(浙食添协〔2011〕23号)悉。经研究,并向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请示,现答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中所提“复配食品添加剂”,即为以往所表述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特此复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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