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衡政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三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服务“三农”的作用,以连锁经营为形式,以市县(市区)农资企业为龙头,农资配送中心为纽带,乡镇村农资直营和加盟网点为终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形成集团采购、物流配送、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市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二)加快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系统在农村的资源和网点,培育和打造一批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县域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组建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收购网点。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依托,以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为龙头,以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大力推行农副产品产销对接、加工增值、连锁配送、冷链物流等经营方式建设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服务网络,以增强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辐射能力。
(三)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利用现代流通手段,构建市县(市、区)有龙头经营企业、县城有大中型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80%以上行政村。
(四)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城市体系建设,采取合作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方式,发展和规范城市社区、乡镇村回收网点,建设市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县市区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为一体的新型网络格局,努力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进一步完善我市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鼓励供销社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烟花爆竹标准化仓储和连锁网点,开展连锁配送经营服务,供销社要支持配合安全生监督、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六)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加快“网上供销社”的建设,鼓励供销社依法积极开展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结算服务,逐步形成我市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的骨干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七)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职能。市、县市区供销社要制定好本系统的改革发展规划,努力建设和完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要主动参与全市农村商品流通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管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承担好政府委托的化肥、农药、棉花、食用油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储备。
(八)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薄弱与空白县的网络恢复与重建。要保障县级社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县级社机关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各级供销社要加大对基层社的改造力度。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参与改造、建设基层社。改制后基层社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受上级社监督。
(十)加强社有企业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不断加大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三、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一)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发挥人才、技术、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粮食、棉花、油茶、油菜、茶叶、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等我市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合办、参办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为我市农民稳定增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综合服务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和基层社区服务网点,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延伸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政通信、劳务就业、生产技术指导,现代信息、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代理等综合服务,逐步形成完整的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综合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服务优势,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维权等行业服务,并参与行业政策、规划发展、产品标准的制订,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供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六大体系建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减免税管理体制报批减免。各县市区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同意解决市供销合作总社2012年、2013年重点项目前期经费2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拆解项目。
(十五)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的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所属网点的,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市级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尽快采取措施给予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允许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折让偿还或优先回购。
(十六)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力度。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的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供销社系统的项目建设和新建或扩建的城乡各类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在立项、用地和规费收取上给予支持和优惠,要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国家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范畴给予扶持。对供销合作社“入乡进村”开办综合服务社,市财政将其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商务部“农家店建设”的资金补贴标准予以扶持。
(十七)加大解决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的力度。近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体制转换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困难,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多项措施和多种形式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对供销社合作社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下岗职工安置等方面比照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十八)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对那些具有成熟经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能人,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吸收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中来。要努力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调动干部职工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积极性。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