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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7 生效日期: 2011-11-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11]6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

  

  (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1、农田格式化。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

  

  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末级以上固定沟、渠道实现工程衬砌,灌溉保证率不小于80%,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防洪、抗旱能力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平原地区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

  

  3、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机上、下作业;

  

  4、整体多年种植,土壤剖面构型良好,无明显障碍层,养分平衡,地力等级达到二等及以上。

  

  (三)加强补建项目实施监管。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壤培肥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标准农田建设。

  

  (四)做好补建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质量评定工作由市级农业部门负责,质量评定结果作为补建项目验收依据。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部门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市级农业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从省农业厅备案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定组,按照《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开展实地踏勘、野外调查、土样采集和分析检测等质量评定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评定报告,抄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并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加强补建项目验收确认。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质量评定结果达到二等及以上标准后,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验收,分别在竣工补建标准农田分布图上对数量和质量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形成综合验收意见。市级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共同认定,认定合格后按上图入库要求纳入标准农田储备库。

  

  质量评定涉及的勘查费、采样费、检测费等有关费用纳入标准农田补建项目投资预算。

  

  二、严格标准农田置换和占补管理

  

  (六)实行建设用地范围内标准农田置换。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允许与储备库中的标准农田分批、分期进行易地置换,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不得用于置换、调剂和占用补划。涉及“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区域的,用于置换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原则上为一等田。标准农田置换方案应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审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审核同意。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在)建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涉及区块原则上不能置换。

  

  (七)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标准农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从标准农田储备库中进行补划。涉及“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用于补划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原则上为一等田。建设项目征占用标准农田的,在项目正式用地报批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标准农田占补方案,经市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查后报省农业厅审核。标准农田占补方案未经省农业厅审核同意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建设用地审批。

  严格控制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标准农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标准农田或改变其性质、用途。

  

  (八)确保补划标准农田质量。用于置换、补划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农田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按原项目(区块)制定包括质量提升标准、建设时间、资金渠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户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的质量提升方案,质量提升方案须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省农业厅备案。质量提升工程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省农业厅组织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受理占用标准农田方案申请。

  

  建设项目因征占用而造成毗邻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加强标准农田易地调剂管理

  

  (九)实行标准农田易地调剂使用。部分市、县(市、区)确因标准农田储备面积不足,无法自行落实置换、补划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省域范围内储备标准农田跨县有偿调剂使用。用于调剂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应满足置换、补划要求。调剂后,相应增加调出方、核减调入方的标准农田面积和任务。

  

  (十)规范标准农田调剂程序。调剂双方需签订标准农田调剂协议,明确调剂标准农田面积、质量、范围、费用和有关事项,经调剂双方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调剂所得收益必须用于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市域范围内借用、划转标准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十一)建立标准农田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准农田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更新标准农田质量等级信息、占用补划信息、调剂置换信息。

  

  四、强化标准农田占补长效管理

  

  (十二)推行优良耕作层剥离制度。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土壤改良。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概算或供地成本,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

  

  (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列入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审批或未批先占等行为,确保区域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不少于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标准农田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相关审批表格与材料编制要求可在两厅门户网站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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