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30 生效日期: 1993-11-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3〕199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以<辞退决定>还是<辞退证明书>为准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3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这表明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由于企业的原因没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的,应当责令企业予以补发,由此造成被辞退职工经济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赔偿。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