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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授予河北省邯郸市等46个市“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称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全康办[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是“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白内障无障碍”工作,对于推动我国防盲治盲,实现2020年消除可避免盲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09年印发《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标准》(全康办〔2009〕11号)和《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检查验收方案》(全康办〔2009〕33号),明确了“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的创建工作标准和检查验收方案,各地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

  

  2011年,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申请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的地级市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向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了通过验收的地级市的创建工作材料。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依据《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工作标准》和《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检查验收方案》,对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上报的创建材料进行了审核,决定授予河北省邯郸市等46个市第三批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称号。请你们报请当地残联并按照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求组织制作颁发牌匾。

  

  附件:1.第三批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名单

  

  2.牌匾制作要求(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第三批“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名单(46个)

  


  河北省(2个)

  

  邯郸市、张家口市

  

  内蒙古自治区(5个)

  

  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通辽市

  

  黑龙江省(5个)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

  

  浙江省(3个)

  

  温州市、绍兴市、舟山市

  

  福建省(8个)

  

  福州市、莆田市、厦门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

  

  山东省(11个)

  

  济南市、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

  

  四川省(7个)

  

  攀枝花市、眉山市、达州市、成都市、广元市、遂宁市、广安市

  

  陕西省(2个)

  

  宝鸡市、商洛市

  

  甘肃省(3个)

  

  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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