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等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等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0.4%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单位承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执行。
四、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费用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人员在参保时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范围。纳入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