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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1号――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61号

   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质量,2011年7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了《关于落实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与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手续。

  

  二、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届时,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相关要求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申报检验的程序、时间和随附单证要求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

  

  三、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四、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品质、数(重)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及监装。

  

  五、根据《行动计划》,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伊朗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等。

  

  六、受理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伊朗进出口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进口申报。

  

  七、对于逃避装运前检验或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向伊朗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以及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商品归类和安全卫生指标的对外贸易关系人,经查实后,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实施处罚。

  

  八、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伊朗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收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执行。

  

  九、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外贸易关系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相关情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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