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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热力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1-04
发布部门: 唐山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热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市冬季正常供暖,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今冬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管[2011]4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1年11月供暖之日起,对市区(不含丰南区)非居民热力出厂和销售价格采取临时燃料加价的措施,并适当疏导供热价格的相关矛盾,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供热燃料加价标准及加价办法

  1、出厂价格在每吉焦27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5元,生产企业实际销售热量的24%可收取燃料加价;非居民用热销售价格在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2元的基础上临时加价2.3元。

  2、非居民计量热价实行燃料加价的标准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1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15元;试行计量供热新办法的嘉园六合小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0.69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02元。

  二、完善相关热价

  1、提高电厂除盐水价格。热网补水(除盐水)价格提高到每立方米5.84元。

  2、收取容量备用和热量损失费。对非居民用户申请临时停热的,按热费的20%收取。

  三、改革工业热价格

  改革新区热电厂工业热价格,试行对终端用户最高销售价格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高销售价格为每吉焦69元,在此基础上由热源厂、热力总公司、终端用户三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唐山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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