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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4 生效日期: 2011-12-08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规字[201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分别为:

  (一)多层定销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二)小高层定销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三)高层定销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定价方案由市物价、财政、住建、土地储备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选择购买多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上靠购买相近基本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购买一套或者两套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应当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当;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可在购买一套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基础上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基本套型面积自行组合购买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销商品房,但购买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二)选择购买小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基础上增购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2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选择购买高层定销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基础上增购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定销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市住建局负责统一管理,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购买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提供房源供应计划;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定销商品房销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销售价格等情况;

  (四)市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定销商品房具备销售条件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通知市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房屋被征收人选购定销商品房,并向房屋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六)房屋被征收人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持有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变更定销商品房购买人。具体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定销商品房作为普通商品房销售、出租或者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住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建设、销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定销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可用作房屋征收时的产权调换房屋。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住宅房屋协议搬迁、收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小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七层至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层),高度不超过35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五条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文)、《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4〕64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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