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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3 生效日期: 2011-11-03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全市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对口配合省直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省级聚集区入区企业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各项数据资料汇总整理上报、激励政策返还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激励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要配合省做好激励政策兑现工作。一是要做好激励政策基数核查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对口部门做好相关基数核查工作,据实报送各项数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核查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二是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各聚集区要在年底前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机构,建立聚集区企业台账和企业档案。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对相关数据及时更新、定期报送。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企业变动名单经聚集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兑现政策报表及相关证明。

  三、要做大做强聚集区。结合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政策,要充分利用聚集区这个平台,加快产业聚集,做大产业规模,争取更多的省级税收返还。没有列入省级聚集区的县(市)、区,要抓紧谋划、运作,争取尽早进入国家和省的政策平台范围。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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