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地税函[2011]129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2011年9月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后,原《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不能满足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现对其进行修改。各单位从2011年10月份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见附件)。
《关于启用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36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
申报日期: 201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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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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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种 |
税款 所属期 |
应税项目 |
计税依据 |
税率% (或附征率) |
应纳税额 |
已纳税额 |
补缴税额 |
1 |
2 |
3 |
4 |
5 |
6=4×5 |
7 |
8=6-7 |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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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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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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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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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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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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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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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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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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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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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
税 务 机 关 |
备 注 | |||||
签字(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审核人: 201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超定额使用发票及银行扣款不成功到大厅申报的简易申报;
2、本表填写一式两份,由征收部门、纳税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