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市政办[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以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原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全省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的批复》(冀政函〔2006〕160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组建现役与专职消防队员混编消防队(以下称公安消防专职队)23个,现有消防专职队员325人,消防文职人员155人,已成为我市扑救各类火灾、处置抢险救援事故、抢救遇险被困群众的重要应急救援力量,为减少人员伤亡、保卫经济建设、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证明,发展公安消防专职队伍,是弥补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举措。但是,在其建设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队伍管理、工资待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公安消防专职队伍的稳定发展。一是消防专职队员工资标准低,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任务和超长工作时间极不适应,人员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二是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安置措施等方面尚未健全机制,影响消防队员的积极性;三是队伍机制不健全,人员、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不足,影响战斗力的生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河北省公安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专职队员离队安置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11〕2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现就加强我市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防力量的发展是消防事业的根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公安消防专职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履行着公共安全服务职能,是当前我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高效、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作为当前保障社会消防安全的主要内容,把握发展机遇,坚持机制创新,推进专职消防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领导,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目标责任制,公安、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促进和支持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的政策,共同促进发展。
二、切实加强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
(一)建设标准。市本级和县级城市的公安消防专职队,其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县级城市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30人,市本级消防专职队员不少于50人。
(二)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要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充实消防文职人员队伍,用于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市本级招录消防文职人员42名,县级消防部门招录消防文职人员数量,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白沟新城各9名;其它县(市)各7名。
(三)劳动关系。县(市、区)级公安消防专职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社会人力资源单位可开设消防员专业课程,吸引社会青年参加学习,成绩合格的招收为消防专职人员。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四)积极推行职业等级资格制度。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聘录用人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消防专职人员等级定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试用期满取得初级资质的,予以录用,签订第一期3年合同,担任普通消防战斗员、普通消防车驾驶员;任期内取得中级资质的可续签第二期3年合同,担任正副班长、特种消防车驾驶员、特勤战斗员;在第二期内取得高级资质的,续签第三期4年合同,担任代理队长、分队长、特勤班长、特种消防车驾驶员等职务。市级消防部门应根据执勤需要,分岗位、分层次制定编制计划,按照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择优晋级,高危高酬的原则,实行循环淘汰制,合同期满后,每期淘汰三分之一,并及时招录补充,建立骨干队伍梯次库。
三、公安消防专职队伍建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统一管理。公安消防专职人员全部纳入政府人事计划管理,由市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的征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二)落实经费保障
1、业务经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公安消防专职队的业务经费予以保障,以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冀财行〔2008〕3号)中的经费保障标准为基础,充分考虑消防工作性质和高危行业特点,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
市本级保障标准4.1万元/人·年。
县(市、区)第一档保障标准4万元/人·年,共7个:涿州市、高碑店市、新市区、南市区、北市区、高新区、白沟新城。
县(市)第二档保障标准3.5万元/人·年,共2个:定州市、涞源县。
县(市)第三档保障标准3万元/人·年,共18个: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容城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安国市。
其它项目经费,本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2、工资待遇。消防专职人员工资待遇总体上要不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实行累进制,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照“优、良、中、可、差”五个等级,逐人逐年确定工资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消防行业工作特点,为消防专职人员发放一定的高危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和市消防部门制定。
3、生活待遇。公安消防专职人员伙食、住宿和服装费用享受义务兵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付。
各地政府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确保将公安消防专职队业务经费、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按标准划拨消防部门单独列支,逐年递增,并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其生活待遇与其所从事的高危险、大强度的工作性质相适应,使其成为广大优秀社会青年向往的工作岗位。
(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消防部门确定。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类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地要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消防专职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增强消防专职队伍的社会吸引力。
(四)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加强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公安消防专职队的党、团组织,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消防专职队员、消防文职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安消防专职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激励机制。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专职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及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与现役官兵同等的表彰奖励。凡任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消防专职人员合同即行终止,返回所在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后续工作由原劳务派遣机构负责。
(七)加强离队安置工作。鼓励和支持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消防部队工作两个任期以上(即6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消防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职人员总数的10%),结合自身具备防、灭火等职业技能的特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优先向企业、事业单位安置工作。在消防部队连续工作满10年的,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仍由其原劳务派遣机构予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具体缴纳年限根据个人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划拨。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