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运函[2011]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
在《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11-2013年度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目前,《制度》已经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积极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将承担商务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度丝绸品牌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单位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当地销售量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丝绸营销(流通)企业纳入监测范围。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和培训工作,注意新老报表的差别,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并做好数据收集分析、信息发布、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2011年度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项目支持资金,已列入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并采取因素法下达各地财政部门(财办建[2011]52号),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对丝绸营销网络监测项目的资金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资金使用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市场运行司(国家茧丝绸办)。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全国丝绸营销网络制度
2011-2013年度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丝绸是中国的瑰宝,是我国特殊的传统产业和民生产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形成由种桑,养蚕,丝绸加工,丝绸贸易构成的完善的产业体系,丝绸产量和出口均居世界首位。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贸易环境动荡,丝绸产品出口数量明显减缓,行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因此茧丝绸行业必须顺应形势,不仅要重视国际市场,也要大力开拓内销市场。目前,丝绸产品已经由高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扩展,除了传统的丝绸服装和制品外,丝绸家纺,装饰用品等大量出现,丝绸内销比例由十年前的不足30%,逐渐提高到35%以上。因此,加大丝绸产品宣传力度,优化和创新商业营销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引导丝绸企业开发符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促进丝绸制品和服装消费,是实现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模拟、优化、预测和评价功能,及时反映和预测丝绸市场产品价格、销量等行情变化,加强国内丝绸营销市场管理,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四)本制度数据来源于茧丝绸行业样本企业,涉及丝绸面料、家纺、服装、服饰和其他五大类别。主要监测数据包括内销量、销售额、库存量以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组织、督促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通过登录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http://cscyxscyxs.mofcom.gov.cn/html/index.html)报送数据。不具备互联网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数据。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会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对外发布。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国家茧丝绸办)联系电话:(010)85093885,传真:(010)85093884,电子邮件:jsb322@126.com。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10)51662601转618、690,传真:(010)65287273,电子邮箱:swbjsc@126.com。
(六)商务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办)和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二、报表目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报 送 范 围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企业表1 |
全国丝绸营销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丝绸生产厂家直销店、丝绸商品专卖店、老字号丝绸专营店、其他各类模式营销店(网)等。 |
首次注册时填报,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及时进行更新,每年2月20日前重新填报一次。 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商务部。 |
企业表2 |
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年)报表 |
半年 (年)报 |
丝绸生产厂家直销店、丝绸商品专卖店、老字号丝绸专营店、其他各类模式营销店(网)等。 |
每年7月1日-8月1日报送上半年报表,1月1日-2月15日报送上年全年情况。 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商务部。 |
销售表 |
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产品销售月报表 |
月报 |
丝绸生产厂家直销店、丝绸商品专卖店、老字号丝绸专营店、其他各类模式营销店(网)等。 |
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商务部。 |
三、调查表式
(一)全国丝绸营销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号:企业表1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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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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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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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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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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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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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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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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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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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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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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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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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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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连锁经营 非连锁经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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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年)报表
表号:企业表2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上半年)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期累计 |
上年同期 |
商品购进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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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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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库存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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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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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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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成本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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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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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利润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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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费用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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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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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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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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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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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 |
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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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从业人员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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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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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种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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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门店(柜台)数 其中:直营店(柜台) 加盟店(柜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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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丝绸营销企业产品销售月报表
表号:销售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
20年 月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89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企业名称:
材料类别 |
规格名称 |
计量单位 |
内销量 |
内销额 (千元) |
库存量 |
月度销售总计 |
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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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面料 |
真丝绸缎总计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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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印染绸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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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机织物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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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市加工量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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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家纺 |
家纺总计 |
件(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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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男士家居内衣 |
件(套) |
|
|
| |
女士家居内衣 |
件(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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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丝被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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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丝家纺套件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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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装 |
真丝服装总计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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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男士服装 |
件(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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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士服装 |
件(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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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饰 |
服饰总计 |
件(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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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丝巾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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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带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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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 |
其他商品总计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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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艺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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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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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填报的商品丝绸面料,服装,服饰所含真丝量>80%,蚕丝被,蚕丝枕含丝量>50%。
2、划“--”处该栏不填。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
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工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法人代表: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4、企业登记注册号码:指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
5、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6、企业地址: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
7、经营方式:连锁经营和非连锁经营
(二)财务指标
1、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
2、商品销售总额(销售合计):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
3、期末库存额:指本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
4、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总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5、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6、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7、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8、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9、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商品损耗、进出口商品累计佣金、经营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10、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1、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12、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3、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4、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所得中交纳的税金。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15、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16、年末营业面积:指企业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17、经营品种:指企业全年实际经营的商品品种数量。
18、连锁经营门店(柜台)数:指经营方式为连锁经营的门店,项下包括直营店(柜台)和加盟店(柜台)总数量。
(三)商品类别指标
1、月度销售总计:包括面料、家纺、服装、服饰和其他,企业当月全部销售额总计。
2、真丝绸缎总计:包括印染绸和其他机织物的总和。
3、门市加工量:在门店进一步加工制作成品的面料数量及金额。
4、家纺总计:包括睡衣、内衣、浴袍、床垫、枕罩、枕头、被罩、床单、床罩、蚕丝被(含丝量>50%)、凉席、丝毯等含真丝成分商品。表中列出内衣、蚕丝被等仅为家纺商品。
5、服装总计:丝绸服装包括所有含真丝绸材质(含真丝量>80%)的服装,包括男士服装和女士服装总和。
6、服饰总计:包括丝巾、围巾、领带、丝绸鞋、丝绸包等商品的总和。表中所列出仅为服饰商品。
7、其他商品:上述分类中未能列出的丝绸商品,包括丝绸工艺品、挂毯、装饰品、化妆品、包装品、办公用品等含真丝成分商品。
五、计算方法
1、商品购进总额:报告期内,从本企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不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商品金额,或国内购进外国品牌产品金额)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
2、商品销售总额:报告期内,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不包括销往境外商品金额,或者销售外国品牌商品金额)。
3、期末库存额:报告期内最后一天,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金额(采用售价进行核算,包括本单位和寄存在外的商品,不包括在途、待检测和代外单位保存的商品,以及外国品牌商品)。
4、内销量:报告期内,企业所报产品在国内销售数量(不包括销往境外商品数量,或销售进口外国品牌商品销售数量)。
5、内销额:报告期内,企业所报产品在国内销售金额(不包括销往境外商品金额)。
6、库存量:报告期内最后一天,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全部商品(包括本单位和寄存在外的商品,不包括在途、待检测和代外单位保存的产品数量,以及外国品牌商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