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1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
今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调控不断加强,我市经济增长与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压力增大,尤其是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考察期间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支持与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提出以下若干措施意见。
一、加大督促引导,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支持
(一)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同时加强与总行沟通汇报,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确保全年信贷增速高于全省水平,确保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二)加强政策激励与配套机制。加大对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的力度,市财政在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基础上,每年再增加2000万元。完善《宁波市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考评奖励办法》,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条件允许的县(市)区由财政出资,同时引入商会及民间资金,建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
(三)加强和改进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和引导。有关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行动,督促抓好中央和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有关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服务小企业的相关措施意见。要深化落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别化监管,对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突出的银行,在网点设置上给予倾斜,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对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四)实行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要与传统信贷业务区别对待,将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采取单列小企业信贷规模等差异化政策。对小企业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增设小企业专营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服务。要创新小企业贷款产品和管理模式,针对不同行业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量体裁衣,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创新产品。
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改进和优化金融服务
(五)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在非常时期要主动让利企业,加强自我约束,近期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坚决做到“两不、三禁、两防”,即银行要与企业风险共担,对资金周转一时困难的企业,不抽贷、压贷,不变相提高利率;同时要坚决禁止存贷挂钩,禁止搭售理财产品,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防止因银行抽贷、压贷造成企业非正常资金链断裂,防止企业挪用贷款用于非实体经济及民间高利放贷。
(六)主动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大对新兴产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对属于国家产业目录“淘汰类”的,要稳妥退出;对恶意逃废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则要坚决压缩退出;对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好、但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从大局和长远考虑,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深入分析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制定“一企一策”的帮扶措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近期要立即着手开展对困难贷款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并做好分类处置和帮扶工作。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同业合作。对排查发现的困难企业,该企业有3家以上贷款银行的,需指定牵头行,统一行动。对困难企业要做到尽量多重组、少破产,想方设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七)进一步优化全面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以信贷支持为主,财务规划、现金管理、咨询顾问、风险管理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帮助企业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和效率。要积极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灵活的信贷政策,使信贷资金与小企业经营相适应,减轻传统统贷统收模式的压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充分发挥信贷杠杆和金融引领作用,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变危机为机遇。 三、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八)加快地方中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增资扩股,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要加快审批。继续推动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扩面增量和业务创新,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促进多元化中小金融组织的发展。
(九)鼓励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在开展金融创新中贴近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大力支持与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按照《关于开展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0〕260号)要求,推动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创建,市政府将对金融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地要继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推广完善委托贷款、转贷基金、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多种模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十)创新和推广针对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继续做好宁波首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城乡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扩面增量工作,力争年内累计贷款突破20亿元。继续推广提升农村“两权一房”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拓宽中小企业、“三农”资产抵质押范围,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正当的贸易融资需求。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企业正常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企业开证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防范虚假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业务以及其他各种套利行为,保障资源向真实贸易需求集中,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十二)支持中资企业用好外债政策以及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政策。积极用好中资企业借用外债政策,帮助中资企业利用境外资金补充国内资金不足,为企业低成本融资开辟新渠道。积极推动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企业适当运用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防范汇率风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四、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建立多渠道融资格局
(十三)继续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其做强做大,到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中小微企业与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上市龙头公司实行战略合作,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十四)大力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资本市场筹资,发行可转债、可分离债和公司债等,改善融资结构,提高融资效率,腾出信贷规模。特别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
(十五)积极吸引保险资金和社保资金投资。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促成保险、社保机构以股权或债权投资形式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服务地方经济和城市建设。
(十六)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发展。加快海洋产业基金筹建进度,发挥政府资金的投资导向和战略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海洋经济的中小企业,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规范民间金融秩序,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十七)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摸底,对于企业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要引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坚决打击暴力讨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加大非法金融打击力度。司法部门要重点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查处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放高利贷为生的黑恶势力,依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八)拓宽民间资本合法出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挤压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六、维护金融生态,为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积极稳妥处理企业资金链风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和强化金融维稳工作机制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一企一策、一事一策、依法处置”的原则,负责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企业风险处置和维护稳定的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抓紧开展企业资金链风险排查,做好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订完善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对已出现风险的企业,要及早介入,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化解,通过建立担保链“防火墙”、资金封闭运作等措施来稳定局面,通过兼并重组或企业自救,逐步脱困;对只能关停的企业,也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不留后患”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不稳定因素,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方平安和良好的金融生态。
(二十)强化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加大对正面、客观宣传的力度,及时报道中小企业信贷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政策预期和发展信心。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金融知识、投资知识的教育宣传,增强防范风险意识。对造谣惑众的要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恶意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